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

文章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中国境内各类法人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制,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中国境内各类法人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的相关要求,主要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资本项目管理以及投资主体的投资实力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时,均按照本格式文本的要求办理核准文件。


  附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6/W020140630363041779320.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6月13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1: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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