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

文章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对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进行了回复。其中,规定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在店内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若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确保所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该复函于2016年8月29日发布。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6〕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的,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该展示(体验)店应当在其营业场所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二、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体验)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的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最后编辑于:2019-08-17 11:1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店,但实际不销售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必须在店内设立提示牌,提醒消费者现场不销售食品。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下开设展示店,但实际有销售行为,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确保所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如何确保所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确保所销售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