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企业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需同时满足: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按照公告第二条,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确定。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4%,再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可以。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可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优惠。此外,其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等)也可享受免税。
哪些企业属于本公告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
根据公告第五条,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需在综试区注册,并通过线上平台和海关完成出口申报手续。
该公告自何时起施行?适用于哪些综试区?
公告第六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公告发布时,已批准的综试区均适用该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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