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摘要 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通知,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通知规定,过渡期内,网购保税模式和直购模式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

各直属海关:
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监管方案明确了过渡期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在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关于直购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者备案要求。
三、其他事项
(一)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含11日)。
(二)为落实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总署将统一对相关系统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前,请各试点城市海关暂以手工操作方式实施。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最后编辑于:2019-08-17 11:0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从2017年5月12日开始,到2018年5月11日结束的1年期。

网购保税模式和直购模式的监管要求有哪些变化?

过渡期内,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如果执行中遇到问题,如何报告?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关总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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