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亚洲电视记者就反垄断法采访杨春宝律师

文章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经济宪法,对民生影响深远。香港亚洲电视台记者就相关话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系统分析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背景,重点解读了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这些行为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他还为消费者梳理了可行的维权途径,并前瞻性地指出了反垄断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执法协调、界定相关市场等技术难题。本次采访通过亚洲电视台的传播,有助于全球华人了解中国竞争法治进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之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对于民生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境内外众多媒体共同关心的话题。香港亚洲电视台记者亦就此话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春宝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背景、法律禁止的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消费者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以及反垄断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

香港亚洲电视台是世界上第一家华语电视台,在香港乃至全球华人圈具有较大的影响。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5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反垄断法禁止哪些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横向协议,以及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协议。此类协议直接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被人为抬高。第二类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销售、低于成本价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指定经营者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苛刻条件。第三类是经营者集中,虽然集中的直接监管对象是企业合并或收购,但若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未获豁免,将间接削弱市场竞争,最终导致消费者面临涨价或质量下降。此外,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会扭曲市场,损害消费者福祉。消费者应重点关注上述行为的表现形式,若遭遇相关情形,可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具体途径维护自身反垄断权益?

消费者在遭遇垄断行为侵害时,可依循以下主要途径维权。首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是最直接的方式。根据法律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垄断行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消费者在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交详细证据,包括交易记录、合同文本、价格对比数据、经营者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等,以帮助执法机构认定垄断事实。其次,消费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诉讼中,消费者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法院可能根据证据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三,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求助,由其支持消费者起诉或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务中,消费者应注重保存证据链,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评估垄断行为的成立可能性,选择最经济的维权路径。同时需注意诉讼时效规定,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导致败诉。

反垄断法实施后可能遇到哪些主要问题或挑战?

反垄断法实施后,实践中面临多重挑战。其一,相关市场界定难题。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集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首先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与地域市场,互联网平台经济、双边市场、创新驱动行业中的市场边界模糊,传统分析工具可能失灵,给执法造成困难。其二,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垄断行为隐蔽性之间的矛盾。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卡特尔具有高度隐蔽性,经营者往往通过口头默契或数据共享等方式规避监管,执法机构需要构建高效的调查取证机制与宽大制度以鼓励内部举报。其三,行政垄断的规制难度较大。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及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成本高,法律虽明确禁止,但具体执行时可能遇到地方保护主义阻力。其四,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消费者诉讼中如何证明损害因果关系、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缺乏细化规则,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其五,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反垄断法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如何界定滥用知识产权与正常行使权利的边界,需要积累案例。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司法解释和执法实践逐步完善,消费者应持续关注执法动态与最新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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