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和单位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我租赁期间单位把房屋卖给别人,而我也想把房屋买下来,在合同法中不是有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先权吗,我想向您请教一下,租赁者的优先权是怎么体现的。另外单位发通知通知我的合理期限是多长,在网上看到的是3个月以上,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承租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价款和付款方式等。但是法律对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合理期限是多长。我个人认为三个月应该是合理的期限,期限太长对出卖人和第三人是不合理的。杨春宝律师
关键词:房地产建筑法律咨询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和单位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我租赁期间单位把房屋卖给别人,而我也想把房屋买下来,在合同法中不是有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优先权吗,我想向您请教一下,租赁者的优先权是怎么体现的。另外单位发通知通知我的合理期限是多长,在网上看到的是3个月以上,这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答:
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承租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价款和付款方式等。但是法律对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合理期限是多长。我个人认为三个月应该是合理的期限,期限太长对出卖人和第三人是不合理的。
杨春宝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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