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2 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科技创业企业中常见的股东权益纠纷,提出协商优先、以诉讼或仲裁为后盾的解决思路,并梳理三类典型纠纷:一是股权确认,涉及隐名出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认定;二是股东知情权与分配权,包括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请求召开股东会以及长期盈利不分配时的回购请求;三是股权转让,涉及对外转让的同意程序、异议股东购买义务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文章结合司法实践规则,为创业者识别风险、选择解决路径提供参考。

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但多数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人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权,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4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出资人能否请求确认股东身份?

【法律规则】股权确认解决的是某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以及相应权利范围的问题。实践中常见的隐名出资,即实际出资人借用亲友、同学或他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这种安排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法律对此设有有限例外: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由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双方没有此类约定,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此类安排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n【文章情形】本文指出,不少科技创业者因为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创业初期大家满怀豪情壮志,对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也没有事先详订规则,一旦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就会爆发股权归属之争。文章强调,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外效力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当然受其约束,这也是此类纠纷容易被拖延、激化的原因。n【实务提示】实际出资人应在出资之初就以书面方式明确股东身份、出资数额、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保留转账凭证、出资证明、参与股东会和分红的记录,并尽量取得公司过半数其他股东的书面知情与认可,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要警惕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或因自身债务导致该股权被查封执行的风险;若出资人具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相关安排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法获得股东身份确认。

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并主张利润分配权?

【法律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基础性权利,主要体现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不得滥用权利。利润分配权则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但股东会决定不分配的,股东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法律或章程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该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n【文章情形】本文特别关注相对弱势的股东,如小股东或者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指出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最终实现则靠分配权。文章列举的典型困境是: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却决定不分配利润,股东被长期挡在决策与收益之外。文章还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条件却不分配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实务提示】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写明目的,通过邮寄等可留痕方式送达公司,同时留存章程、决议和财务资料的复制件,避免因目的不明或程序不当被公司拒绝。对小股东而言,应重点关注公司是否按期召开定期股东会,及时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并在公司长期盈利却不分配时注意六十日协商期与九十日起诉期的衔接,切勿因错过期间而丧失请求回购的机会。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法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文章情形】本文指出,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某一方退出往往是个好办法,各方也容易达成共识,但实践中常有人依据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而多数公司章程又没有对转让程序作细化规定,致使操作时争议重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一套规则:转让股东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由公司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的,转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并请求其在确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异议股东应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价格不能协商一致时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股东不签订协议的,转让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转让股东违反上述程序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转让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n【实务提示】拟退出创业的股东应当以书面通知启动程序,写明拟受让人、转让数量与价格条件,给足其他股东答复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转让合同被撤销。其他股东若既不同意对外转让又不愿购买,将产生视为同意的后果,因此必须在期限内作出明确意思表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应注意同等条件的要求,以及只购买部分股权可能带来受让全部股权的义务。为避免争议,创业初期最好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转让程序、定价方式和僵局解决机制作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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