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

法律桥网友Mmaxky咨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
2005年10月,发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请函,提出要转让其股份,并提到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公司股东会知悉后认为其提请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甲当时的困境也基本认可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并想一并解决甲的股份转让问题,但此时,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
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能不能根据其2005年的提请函主张其违约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身份,即认定从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还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们能不能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还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权代表签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处置问题是不是必须得有甲的签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权,可以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书就代表了一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第一,探讨能否转让股权的问题。
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或者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可以对章程中的该条款进行变更从而使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第二,探讨“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的问题。
(1)此授权的受托人为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该委托人本身也是股东会的组成成员之一,因此,股东会并非一个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能否作为“受托人”行使代理权?本人认为不行,所以这个授权应当是一个无效的授权。
(2)根据委托代理的理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但是股东会“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因此股东会并没有实施代理行为。而当“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时,该行为实质上是跟所授权给股东会行使的代理权相冲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实质上收回了授权。
因此,此时,股东会将不可以“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

第三,探讨是否需要“甲的签字”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股东会再行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则构成了侵权。

第四,能否通过工商局的登记手续。
假设授权股东会转让股权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本身并没有印章,因此,股东会的签字只能由各个股东分别签字,在操作上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但甲公司并没有签字,股东会的其他股东的签字能否代表股东会的签字?因此,如何说服工商局,经过工商局的审核,完成备案的难度比较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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