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来反悔,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发起人股东提出转让股份并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后又反悔的法律困境,结合公司章程限制、委托代理规则及股东会决议效力展开分析。核心要点包括: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机构,不具备受托人主体资格,该授权通常无效;委托代理权可被委托人随时撤回,股东反悔即视为撤回授权;股东会无权在未获股东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径行处置其股权,否则构成侵权;工商变更登记亦难以通过。文章为公司在处理类似股权纠纷时提供了合规路径与风险警示,强调须取得股东本人有效同意或依法修改章程后再推进转让。

法律桥网友Mmaxky咨询:我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股份公司,未上市。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
2005年10月,发起人之一(甲)提交了一份申请函,提出要转让其股份,并提到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公司股东会知悉后认为其提请违反了公司章程,但是考虑到甲当时的困境也基本认可了他的提议,只是没有形成书面决议,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
2006年10月,公司决定增资扩股,并想一并解决甲的股份转让问题,但此时,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
请问,我们公司现在能不能根据其2005年的提请函主张其违约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身份,即认定从2005年10月起甲就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其之后的股本收益。只退还其股本金即可。
另外,我们能不能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工商变更时能否认可?还有,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只要三分之二股权代表签字就有效,但如果其中涉及到甲的股份处置问题是不是必须得有甲的签字(甲的股份比例很低,只有4%)?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既然有其本人授权,可以处理,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办理。

司法路漫漫解答:有其委托书就代表了一切。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第一,探讨能否转让股权的问题。
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故即使“公司章程里明确规定成立三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股份。”只要全体股东同意或者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还是可以对章程中的该条款进行变更从而使股权转让得以实现。

第二,探讨“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的问题。
(1)此授权的受托人为股东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但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该委托人本身也是股东会的组成成员之一,因此,股东会并非一个独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组织,其能否作为“受托人”行使代理权?本人认为不行,所以这个授权应当是一个无效的授权。
(2)根据委托代理的理论,委托代理的授权是可以由委托人随时撤回的。在本案中,甲公司“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但是股东会“也没有实际退还其股款或引进新股东受让其股份。”,因此股东会并没有实施代理行为。而当“甲提出必须分给其应得的股本收益才能转让股份。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签字。”时,该行为实质上是跟所授权给股东会行使的代理权相冲突的,表明了甲公司实质上收回了授权。
因此,此时,股东会将不可以“根据甲在提请函中提到的“授权公司股东会代为处置”而不需其签字就可以把他的股份转让给新股东。”

第三,探讨是否需要“甲的签字”的问题。
根据上述第二点的分析,股东会再行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则构成了侵权。

第四,能否通过工商局的登记手续。
假设授权股东会转让股权是有效的,由于股东会本身并没有印章,因此,股东会的签字只能由各个股东分别签字,在操作上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但甲公司并没有签字,股东会的其他股东的签字能否代表股东会的签字?因此,如何说服工商局,经过工商局的审核,完成备案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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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7 23: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通过决议强制转让反悔股东的股份?

股东向股东会出具申请函,授权股东会代为处置其股份,这一授权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瑕疵。股东会是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本身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作为受托人承接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资格,因此该授权通常不能产生有效的委托代理效力。即便认为该授权成立,根据委托代理的基本法律规则,委托人的授权可以随时撤回。当股东后来明确表示必须分得股本收益才同意转让,否则拒绝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时,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原有授权的实质性撤回。此后,股东会若仍依据此前的申请函径行处置该股东的股份,将构成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实务中,公司应当与股东重新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后再推进转让程序,而不能单方面依赖旧授权。

工商变更登记能否认可未经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规则,股东会决议可以按照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通过,但涉及股东个人股权处分的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多数决的当然范围。股权是股东的财产权,未经股东本人同意,不得被强制处分。虽然章程可能规定股东的股份转让需经一定比例股东同意,但这仅是内部限制,不能替代股东本人的处分意思表示。在股东已经明确撤回授权并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转让其股份的决议,实质上是越权处分他人财产,该决议对反悔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可能构成侵权。即使该股东持股比例很低,其股权仍受法律平等保护。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多数决的股东会决议强制转让该股东的股份,除非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股东本人重新作出有效同意。

公司章程限制发起人转让股份,能否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后转让?

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登记机关通常会对转让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尤其是出让方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处分意思表示。如果出让股东本人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仅凭股东会决议或此前的一份授权函,工商登记机关很难认定该转让符合法律要求。因为股东会作为内部机构没有独立印章,其意思表示需要由股东分别签字来体现,而反悔股东拒绝签字,就无法证明其同意转让。实践中,登记机关往往要求转让双方到场或提供经过公证的签字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因此,未经股东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变更登记环节将遭遇实质性障碍,公司不能绕过股东签字完成程序。

公司能否以股东违反章程为由取消其股东资格?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起人三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属于公司自主约定的限制性条款。该条款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予以调整。根据公司法的一般原则,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要求,通常是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但如果修改章程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绕开某一位股东的反对而强制其转让股份,则该做法不能对抗该股东的合法权利。因为章程的修改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股权的效果,更不能替代该股东本人的转让意思。即使章程修改成功,也只是为股份转让创造了条件,具体转让仍需该股东签署转让协议。否则,即便形成新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也无法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反而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务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与股东协商一致,再通过修改章程和相关决议同步推进,避免程序瑕疵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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