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外国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其实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早就个案批准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但真正提上议事日程还是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申请上市呢?
首先,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重组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其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其特别要求,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
应详细披露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汇率风险。还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等情况也有特别的披露要求。(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来源:法律桥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1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2002年相关监管框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符合公司法及证监会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别条件。首先,公司在申请上市前连续三个年度均须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这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合规运营的重视。其次,公司经营范围须严格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即属于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且不得违反禁止或限制类产业目录。再次,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一比例要求旨在确保公司保持外商投资企业属性。若产业政策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要求,则上市后仍须维持该等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不得因公众股东进入而稀释外资或中方控制权。此外,公司还需满足其他法规规定的条件,例如公司设立或改制程序合法、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营业务稳定、治理结构完善等。实务中,企业应提前对照各项条件进行自查,特别是联合年检记录和产业政策合规性,若存在历史瑕疵需在申报前整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属于底线要求,监管审核中还会关注公司盈利能力、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实质性问题。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拟上市前,建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逐项确认合规状态,并预留充足时间处理年检、股权结构等基础事项,避免因单一条件不满足而延误上市进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有何特别披露要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须遵循证监会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一般准则外,还必须执行若干特别信息披露要求,以充分揭示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风险因素。具体而言,公司应详细披露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包括供应链集中度、替代供应商的可获得性、跨境合作的不确定性等,使投资者了解经营对外部境外主体的依赖程度。同时,须披露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例如所得税减免、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的调整可能对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也必须专项披露,涵盖外资准入限制、技术出口管制、汇出限制等潜在法律变动。汇率风险同样属于强制披露事项,公司应说明外币收付结算比例、汇率波动对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是否采取套期保值等措施。在主体信息方面,招股说明书须披露持股5%及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情况,帮助投资者评估股东背景的合规性。针对关联交易,公司应全面披露其与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金额、定价原则及公允性论证,防止利益输送。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等信息也必须如实披露,以反映管理层稳定性及潜在的利益冲突。上述特别披露要求旨在弥补一般披露规则对外资企业特殊风险的覆盖不足,公司应组织专项小组梳理相关风险点,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以独立章节或显著段落呈现,同时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批程序有哪些关键环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审批程序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阶段,关键环节包括设立审批、上市审核及持续合规。首先,若公司尚未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需从其他组织形式重组改制为股份公司,则必须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设立或改制程序,并报请外经贸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取得设立批复,据此办理工商登记和外汇登记等手续。其次,公司向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需确保自身满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要求,即经营范围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项目,若属于限制类还需符合中方控股等特殊条件。同时,公司必须通过上市前三个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这也是前置性合规证明。在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后,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公司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等全面审核。审核期间,证监会可能关注外资股比例、产业政策合规性、境外依赖风险披露等专项问题。公司获得发行核准后,还需与证券交易所沟通安排发行上市事宜,履行路演、定价、申购等程序。此外,上市后公司仍须持续遵守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中方控股要求不改变等条件,若因减持导致外资比例下降,可能影响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地位及相应待遇。实务中,审批程序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历史业绩是否连续计算、外资股权穿透认定、产业政策动态调整等。建议公司协调商务部门与证监部门预沟通,提前确认关键事项,并保留完整审批链条文件,以应对审核问询。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现行审核流程已与2002年有所变化,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仍须同时满足行业准入和证券监管的复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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