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现在的公司即将被吸收合并,但我与原公司签订的合同尚未到期,并且合同中附有违约金的规定。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在公司解散之前离开,不与新的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视为对原有合同的违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作为吸收合并后的主体单位以原有合同未到期要求重新改签或续签,在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前提下,我是否有拒绝的权利?
答: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您所在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兼并您所在公司的公司仍应继续履行您所在公司原有合同,承担原有债权债务。从您所述的“合同”来看,我们认为应该指您和公司的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应继续履行,除非劳动合同中有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经提前30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你的合同对此另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处理。
至于是否改签和换签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无论是否改签和换签,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至于续签则是另一概念,通常情况下续签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合同所作的安排,因此,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能续签。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吸收合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有效。合并方承继原公司债权债务,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规定。
劳动者在公司解散前离职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通常无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解除合同,除非劳动合同对违约金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吸收合并后公司能否强制要求改签或续签合同?
不能。改签或换签需双方协商确定,续签更需协商一致,但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是否改签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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