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而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内容,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则是其在业务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其中签订环节则是重中之重。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都制订了技术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至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虽然示范文本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合同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过简单,而其提示性的条款有时也没有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很多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造成的。同样,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并不能适用于每一个个案,签订技术合同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要求等作出反馈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4年10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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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签订技术合同时如何有效界定工作说明书与核心条款内容?
签订技术合同时,有效界定工作说明书与核心条款的内容是防范后续履约争议的关键。技术合同应当由合同条款与工作说明书两部分构成。工作说明书需详细说明技术项目的范围、实施方法、过程、进度及验收方法,实务操作中必须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为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双方责任、完成标准及应当提交的交付件,切忌笼统概括。而在合同核心条款方面,首先要重视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对专有名词、技术术语及通用名词进行精准界定,避免因歧义引发纠纷;其次,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绝不能存在歧义;再次,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必须明确,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明确总进度和阶段进度并与违约责任挂钩,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设定时间要求以便评估合同是否继续或变更;最后,双方权利义务不仅要约定主权利义务,还应明确相互配合与反馈机制,并指定项目代表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工作说明书与核心条款的精细化拟定,能够为合同顺利履行奠定坚实基础。
技术合同中关于技术成果归属与风险承担应当如何约定?
在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归属与风险承担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核心利益的必备条款,必须谨慎且明确地约定。关于技术成果的归属与收益分成,若属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通常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委托人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且在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对于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及利益分配办法必须由双方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分成争议。在价款与支付方式上,可选择一次总算分期支付或提成支付等方式,若约定提成支付,应明确按产品价格、新增产值、利润或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并可采取固定、递增或递减比例,同时务必在合同中约定查阅相关会计账目的办法以保障知情权。关于风险承担,这是技术开发合同不可忽视的条款。实务中必须严格区分技术能力不足与客观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当设定合理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若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开发工作,双方可依约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如何变更履行,从而避免无限期的投入与僵局。
哪些情形会导致技术合同因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而被认定无效?
根据法律原则与实务规则,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实务中,以下几种情形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防范:第一,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限制其使用改进的技术,以及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例如要求一方将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非互惠性转让或无偿独占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第二,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合同标的技术类似或相竞争的技术,从而形成技术封锁;第三,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比如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第四,强迫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强制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或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第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设备等的渠道或来源;第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不合理条件。企业在拟定技术合同条款时,应主动规避上述限制性安排,确保合同效力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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