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公司产品作为其样品宣传是否侵权?(2002)

文章摘要 杨律师:您好! 有一件事想麻烦一下您,是这样的:我们是对进口电刷进行国产化研制的专业厂家,前几天我在上网时发现,有另外一个厂家的网页上竟然放着我们的产品作为他们的样品宣传,而且整个网页都是我们的产品,有的产品上还刻着我们的商标,请问他的这个作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为盼! 中国电碳中国电碳:该公司将你公司的产品作为其样品宣传,其实质是利用你公司的专业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司有的产品上使用你公司的商标,已经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你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向相关工商局投诉,对其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的行为予以




杨律师:您好!


有一件事想麻烦一下您,是这样的:我们是对进口电刷进行国产化研制的专业厂家,前几天我在上网时发现,有另外一个厂家的网页上竟然放着我们的产品作为他们的样品宣传,而且整个网页都是我们的产品,有的产品上还刻着我们的商标,请问他的这个作法是不是侵权行为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请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为盼!


中国电碳



中国电碳:


该公司将你公司的产品作为其样品宣传,其实质是利用你公司的专业优势,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司有的产品上使用你公司的商标,已经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你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者向相关工商局投诉,对其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的行为予以查处。


杨春宝 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