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indlu咨询:2002年10月,我、另一个技术合作者与公司签订了一个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技术合作者的项目权益比例为40%。当初,由于该项目还没有形成技术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所以只签了一个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合作者并没有直接入股公司、成为公司股东,但协议约定日后设立新公司后以技术出资入股公司。进入2006年后,相应的技术成果已经出来,产品销售至今已有一年,虽经技术合作者多次提出,但公司投资人一直不支持技术合作者入股公司,找各种借口拖延。最近的借口是技术评估的中介费10万元左右,要求技术合作者分担评估费,以此来拖延时间。另外,公司还有另一项目B在经营,方式也是与另一项目的技术合作者签订合作协议,公司对外也有投资。咨询:
1、技术成果入股公司是否必须要中介机构评估?股东之间对技术出资入股的约定是否就可以了(而不经过中介评估),法律法规对此有何限制和要求?
2、技术入股公司后,是否可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确定某个技术股东只占有项目A的权益,而不占有项目B的权益,也不占有公司原先对外投资的权益?
法律桥网友tugang79解答:对于第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可以看出并没有强制要求中介评估,只要双方认可,双方协议估价是可以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章程中可以约定一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所以这样的约定只要双方同意,应该没有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公司法没有强制规定要求对非货币资产入股进行评估,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05年出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所以从法律规定包括实务操作中来说,对于技术出资还是需要进行评估的,至于评估费用根据评估标的来定。
根据你的情况,其实包含了多重法律关系,公司早已成立,如果要入股,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需要对技术出资进行评估,如果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则只需双方约定,无需进行评估,至于你们之前的协议,因没有看到书面内容很难判断其效力和是否可履行,因协议约定的是成立新公司后的情况,如果最终不成立新公司,协议是否有约定,是否约定由此产生的责任等等。
Hzqlawyer解答:任何股东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能随意剥夺限制股东的权利
Windlu再咨询:当初签的协议约定如下:在项目完成后未形成规模批量生产前,小批量生产的资金仍由甲方负责,各方的权益比例不变;当形成规模生产时,应按实际所需投入资金,由甲方负责部分投入和筹集,产品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评估价进入新的公司,甲、乙、丙三方按5条权益比经折算享有新公司的股权,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
协议中没有对如果最终不成立新公司,是否由此产生的责任作出约定,即没有规定违约责任。
请教马律师,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技术合作者的股东身份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们的协议应该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应该给予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协议本身制定的不明确,包括什么是规模批量生产,多大的生产量才是批量生产,包括之前说的进入新公司,新公司不成立如何处理等等,从公平的角度讲,你们作为技术提供方为公司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理应获得相应的对价,对价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我们在审核合同时应结合整个合同的内容一并审核,并依据委托人的目的结合现有的证据来找到一条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所以建议你带好相关材料来我办公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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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技术出资入股公司,是否一定要评估?”,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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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1)内部优先购买权程序——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在30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等条款;3)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公司应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申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权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外商投资需符合《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杨律师团队可提供股权转让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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