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系统的产权证明是否合法?(2002)

文章摘要 问: 杨律师,你好!最近我看好了一套房子,价格、位置都不错,只是此房是当地铁路部门分给职工的公房,该职工已购买了此公房产权,但没有我们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只有铁路系统内部的产权证明(据说铁路系统正在办理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我现在想与该职工签订一合同,商定先拿出一半的现金买下此房,等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办下后再利用公积金贷款付余下的房款然后把当地的房屋产权换成我的产权(因铁路系统内部的产权证明不能作为公积金贷款的证明),不知将来万一出现纠纷时这合同合不合法?能不能进行公证?合同的条款应怎样制定?答: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地的房产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由他们向房地产产权人颁发房地产权










问:


杨律师,你好!
最近我看好了一套房子,价格、位置都不错,只是此房是当地铁路部门分给职工的公房,该职工已购买了此公房产权,但没有我们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只有铁路系统内部的产权证明(据说铁路系统正在办理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我现在想与该职工签订一合同,商定先拿出一半的现金买下此房,等当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办下后再利用公积金贷款付余下的房款然后把当地的房屋产权换成我的产权(因铁路系统内部的产权证明不能作为公积金贷款的证明),不知将来万一出现纠纷时这合同合不合法?能不能进行公证?合同的条款应怎样制定?



答:


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地的房产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由他们向房地产产权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明。但是我国某些系统也会自行颁发类似证明,是否有效,需要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你可以先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该证明的效力。如果铁路系统的产权证明是合法的,你们所签合同依法有效,如果该证明是不合法的,虽然依据城市房地产法是无效的,但是在办出当地合法的产权证后,根据合同法,该合同依然有效。有关条款附后,供参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公证机构只对合法的行为进行公证,建议向公证部门说明有关情况,确认卖方确有处分权。


合同的条款只须将必要条款和你们的真实意思约定清楚即可,当然还要符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格式要求。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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