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外资平板电视倾销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外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引发的法律争议,杨春宝律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就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事宜进行专业解析。杨律师指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需结合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正当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文章重点分析了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两条救济路径的可行性及适用条件,为同类低价倾销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内容聚焦法律定性、举证要点与维权策略,对市场竞争者应对掠夺性定价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针对外资品牌的平板电视低于成本价销售,中资经营者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事宜,《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低于成本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构成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介绍了其他经营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投诉的可能性。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6:5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其他经营者面对低价倾销可采取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面对外资品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其他经营者通常可采取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两种主要救济途径。行政投诉方面,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举报,要求其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机关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年度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罚款,甚至责令恢复市场秩序。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执法机关具有调查权力,可调取相关财务资料,但启动门槛相对较高,需要提供初步线索和证据。民事诉讼方面,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需就被告实施低价销售行为、该行为违法性、自身受损事实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赔偿金额通常按照实际损失计算,难以计算的,可依据侵权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主张。实务操作指引上,建议先进行证据保全,包括购买涉案产品、留存价格单据、公证网页价格信息、收集成本公开数据等,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成本分析和市场调查。同时,可同步发起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利用行政调查结果辅助民事诉讼。需特别关注时效问题,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反垄断民事诉讼时效规则类似。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低于成本”的认定标准、相关市场界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损害后果量化等。风险提示在于,单纯的低价并不必然违法,若外方提出合理抗辩,维权可能失败,因此事前法律风险评估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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