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代理上海海港新城围海造地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上海海港新城围海造地项目中的工程款纠纷展开。中央国企水利工程公司承接围海造地任务后,将供砂作业分包给海南某公司,双方因故终止分包协议并签订结算协议、结清工程款。然而一年后,海南公司与其子公司串通,向海南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结算协议,进而索要数千万元工程款。杨春宝律师代理国企方,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抗辩应对该恶意诉讼。文章揭示了结算协议在工程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分析了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与审查重点,为企业防范类似恶意诉讼、维护结算稳定性提供了具有实操价值的法律策略。

上海海港新城是洋山港配套项目,同时也是上海海洋经济基地和一座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生态型、智能型、现代化的港口城市,海港新城将是洋山深水港的陆域腹地和主要的集疏运基地,是上海新一轮城镇开发建设中重点规划的11个新城镇之一。

海港新城用地主要通过围海造地形成,中央国企某水利工程公司承接了围海造地项目某标段的造地任务,并将其中的供砂任务分包给海南某公司。后因故终止分包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并结清了工程款。然而海南某公司在一年后却与其子公司串通,向海南当地法院起诉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而索要高达数千万元的工程款。杨春宝律师及其率领的律师团队接受该中央国企的委托,代理该起围海造地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工程分包结算协议签署后,一方能否随意起诉要求撤销?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进行最终确认的民事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撤销。法定撤销事由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主张撤销的一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且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院在审查时,会严格考察是否存在足以否定结算协议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事实。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海南某公司与中央国企已签订结算协议并结清工程款,协议履行完毕长达一年后,海南公司却联合其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结算协议,并索要数千万元工程款。该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起诉的动机和证据基础均受到质疑。结合围海造地项目分包业务的特点,结算协议是双方对终止分包关系的最终处理,海南公司事后再行颠覆,缺乏正当性依据。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施工企业签署结算协议时,应确保协议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完整,并注意保存签署过程、付款凭证等书面证据。若收到撤销之诉,应当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事由的证明强度、双方结算行为是否存在瑕疵等角度逐项抗辩。同时要警惕关联方配合制造虚假事实,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交易流水或工商内档,证明所谓撤销事由并不成立。

海南公司与子公司串通起诉,法院如何认定恶意串通行为?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不正当法律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试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利益的,属于虚假诉讼。法院对此类行为会进行严格审查,若查实构成恶意串通,不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还可能依据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海南某公司在结算协议履行完毕后,不是通过正常协商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而是与其子公司共同策划,向海南当地法院提起撤销结算协议的诉讼。这种关联方配合起诉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串通痕迹,目的可能是利用诉讼程序人为制造争议,迫使国企方再次支付工程款。法院在审理中,会重点审查海南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决策过程、诉讼动机以及双方在诉讼中的陈述是否一致,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面对疑似关联方串通提起的诉讼,被告方应当积极向法庭提供结算协议、付款凭证、终止协议函件等基础证据,并申请追加关联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全面查明事实。同时,可以请求法院审查原告方的资金流向、工商登记变更记录等客观信息,以揭示其串通嫌疑。对于情节恶劣的,可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的书面指控,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和损失赔偿,从而形成有效震慑。

施工企业面对对方起诉撤销结算协议并索要工程款,应如何应对?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企业应对撤销结算协议之诉,核心在于证明结算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和撤销事由的不成立。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撤销的一方必须就法定撤销事由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则需围绕协议签订的自愿性、等价性以及履行完毕的事实展开抗辩。同时,法院会考虑交易惯例、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中央国企水利工程公司委托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应诉,律师团队需要从三个层面构建防御:一是固定双方终止分包协议并签署结算协议的全过程证据,包括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银行支付回单;二是论证海南公司起诉时已超过撤销权行使的合理期间,且其所称撤销事由从未在结算前提出;三是揭露海南公司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串通意图,向法庭呈现其诉请缺乏诚信基础的事实。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动摇对方的起诉根基。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施工企业平时应当建立严格的结算档案管理制度,将协议、附件、付款审批记录、沟通记录等完整归档,确保一旦发生争议能够迅速举证。在诉讼中,建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或申请专业司法会计鉴定,以反驳对方不实主张。同时,可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增加对方的违法成本。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类似案件的裁判倾向,及时调整风险防控策略,避免轻易让步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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