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第一季度/总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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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最新趋势,并已为众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

(一) 算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2022年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算法规定》”)开始施行。

根据《算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算法推荐服务”),均适用本规定。《算法规定》主要包括应用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算法推荐服务的原则、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用户的权益保护、对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监督管理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六个方面的内容。

《算法治理蓝皮书》

2022年1月2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新华网大数据中心联合发布《算法治理蓝皮书》,展望算法综合治理工作未来方向。

《算法治理蓝皮书》紧密结合近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立法背景和核心内容,从信息内容安全、数据共享利用、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治理四大视角切入,分别梳理算法的典型应用风险、内部机理分析及各国发展态势,对算法治理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和全景化展示。

(二) 网络与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2年2月15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正式开始施行,具体内容详见团队文章《一分钟看懂网络安全审查新规》。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背景、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结果、对网络安全审查中涉及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理解、网络平台运营者何时申报赴国外上市网络安全审查以及赴国外上市网络安全审查如何提交申报材料五个方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网络素养培育、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条例》在规范和制止网络欺凌行为、落实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方面加以规定,还对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特别要求。

(三) 相关标准与技术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8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A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见稿》”)。《A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见稿》指出,App的生命周期主要包含七个阶段:需求分析阶段、开发设计阶段、测试验证阶段、上架发布阶段、安装运行阶段、更新维护阶段和终止运营阶段;App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恶意程序攻击的风险、侵害用户权益时被通报或者下架的风险及其安全漏洞可能会被攻击者利用的风险。《App生命周期安全指南意见稿》从App生命周期过程和风险监测处置过程两方面出发搭建了App生命周期安全保证框架。

(四) 互联网与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在厘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认定方面,《解释》规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同意而直接发生的目标跳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在网络侵权管辖地方面,《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互联网宗教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于2021年12月3日公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明确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使用名称、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定。明确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组织开展。明确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者录播宗教仪式。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六) 区块链

《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

2022年3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区块链电子证据效力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明确,为促进行政司法标准统一,在行政裁决中,如有当事人提交区块链等相关电子证据,可参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七) 电子商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提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五种情形,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运营者的对消费者的责任承担以及二者在相关情形下的责任分配。同时,《规定》也指出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的管理主体责任;在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方面,《意见》指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7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依规处理后仍拒不改正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相关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组织发起联合监管,逐级上报提请采取责令暂停区域内经营服务、暂停发布或下架App、停止互联网服务、停止联网或停机整顿等处置措施。


二、文化与传媒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2022年1月1日,于2021年10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

《规定》共九章三十七条,重点建立并完善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权利保障五方面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TMT行业典型案例

(一) 网络主播相关

主播带假货,平台依约管理获支持

案件主要事实:原告运营某直播平台并推出某小店业务。被告通过注册为原告平台用户,与原告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期间,某主播使用被告账号与另一主播进行PK带货。后原告收到用户投诉,称被告销售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原告核实,涉案商品商标授权文件确系伪造。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货,违反网络服务协议约定,给原告造成商誉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观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账号的注册人,应对其账号行为负责,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账号销售假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网络用户在直播平台销售假货,构成对于平台方的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法规制了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

干某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打赏案

案件主要事实:2016年3月至2019年2月,沈某某使用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观看直播节目,陆续用本人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充值了6个账号。被告沈某某在近三年期间内,经常进入被告林某直播间并长时间逗留,观看直播、互动、冲榜,并向林某发送虚拟礼物(如火箭、飞机、喷泉、冲鸭等),价值总计达到了744,004元。沈某某的配偶干某某以沈某某无权单方赠与林某金钱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干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界定为被告沈某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因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界定被告沈某某的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效力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作为家庭内部关系的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与作为社会外部关系的交易安全的保护发生冲突时,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考量。本案中,因充分考虑到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原因,故认定被告沈某某的充值、打赏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应为有权处分。且本案中三被告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故不影响被告沈某某充值、打赏的行为效力。

有据于此,涉案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对原告干某某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林某、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充值、打赏金额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二) 游戏运营相关

游戏运营商封禁使用“脚本外挂”账户具有合理性

案件主要事实:原告是某游戏玩家,被告是游戏运营商。被告根据后台数据认为,原告存在多次连续数日内不间断对局、明显不符合人类正常生理曲线的游戏行为,且游戏轨迹及道具使用分析亦符合“脚本外挂”软件自动运行特点,故以原告使用非法“脚本外挂”为由永久封禁账号并拒绝退还账户余额。原告主张被告此举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万元。

裁判观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采用充分合理的方式告知用户不得使用外挂软件进行游戏,且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原告存在“脚本外挂”的作弊行为,最终认定被告的“封号”措施符合约定,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游戏领域中的“外挂”行为给使用者带来不同于一般玩家的游戏体验以及更多的游戏奖励,但却破坏了整体游戏规则和游戏生态。本案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脚本”这一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协议约定禁止网络用户违背诚信原则参与网络活动行为采取封号的形式给予了确认,维护了案外广大游戏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平的网络游戏环境,保障了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 知识产权相关

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今日头条传播《延禧攻略》构成侵权

案件主要事实: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其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延剧在爱奇艺平台进行全网独家播出期间,播放量超过150亿,产生了巨大的热播效应。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侵权播放量极高,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爱奇艺公司认为字节公司在应知或明知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延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字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21.6万元及维权开支78. 4万元。

字节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延剧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短视频由用户自行上传,字节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字节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裁判观点:经审理,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其众多头条号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字节公司在本案中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尚未达到“必要”程度。字节公司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而认定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


(四) 虚拟货币相关

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

案件主要事实:XIN币为一种加密虚拟“货币”。2019年7月,韦某等组成A团队、姜某等组成B团队、章某等组成C团队,共同投资XIN币获取收益,其中韦某等四人投入的XIN币是向散户募集所得,委托、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章某将C团队保管的私钥删除,导致三团队投资的XIN币无法取出。韦某等诉请章某等赔偿XIN币丢失的经济损失1190万元。

裁判观点: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XIN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合法性,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XIN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驳回韦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系虚拟货币典型案例。本案认定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而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亮明不法投融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的司法态度,明确损害法定货币地位的投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依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经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处罚/约谈

1、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字音乐相关企业

2022年1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

约谈强调,各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数字音乐平台应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应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授权音乐作品应当曲库目录明确、版权权属清晰,维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数字音乐产业各方之间的版权纠纷;积极探索新场景、新业态音乐作品授权使用机制;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数字音乐版权运营模式。

2、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

2022年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通报2022年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进行检查,截至目前,尚有107款APP未完成整改。同时,检测过程中发现,13款内嵌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SDK)存在违规收集用户设备信息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出,上述APP及SDK应在2月25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部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银保监会依法查处21家银行机构监管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期,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一批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共21家银行机构的漏报错报EAST数据、部分数据交叉校核存在偏差等数据质量违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8760万元。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加大对监管数据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纪律,提高违规成本,引导并督促银行机构切实发挥监管标准化数据在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内控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1]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作者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杨律师执业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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