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第二季度/总第20期)

About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is your trusted source for valuable information and resources. 涉外公司法|投资并购|TMT|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We provide reliable, well-researched information content to keep you informed and help you make better decisions. This content focuses on TMT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第二季度/总第20期) and related topics.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最新趋势,并已为众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互联网、软件及信息技术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

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分为总则、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监督管理、附则五章共计27条,具体而言:总则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和分发服务的定义、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总括性义务等内容;应用程序提供者章规定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诱导用户下载,所提供的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章规定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线运营备案,以及平台应履行的职责,包括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完善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等;监督管理章规定了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网信部门有权对违反该规定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进行依法处理等。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6月27日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分为总则、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计24条,具体而言: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以及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部门等;账号信息注册和适用章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时各自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禁止性行为等;账号信息管理章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职责等;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章规定了网信部门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该规定时可采取的措施。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网信办于2022年6月17日发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共15条,内容涵盖跟帖评论服务的定义,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职责,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禁止性行为,以及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将收到的处罚等。

(二) 网络/数据安全

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平稳高效运行,在充分衔接上位要求、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4月29日向社会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分为总则、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安全统筹管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合计66条。具体而言,总则规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工作目标及监管职责等。网络安全运行章督促行业机构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并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提出了六大方面的要求。数据安全统筹管理章从制度机制、组织架构、行业数据标准等方面明确证券期货业的具体要求,同时配套上位要求,对数据分类分级、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发布等作进一步强调,还为建立证券期货业战略备份数据中心预留制度空间。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章规定应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制,完善应急预案的应急场景和处置流程,以及强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章规定应落实国家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要求,结合行业特点,从组织保障、建设评审、性能容量、灾难备份等方面,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提出进一步督导要求。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章规定应鼓励相关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行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可在保障自身信息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为行业提供信息基础设施服务;建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专业支撑,核心机构可以申请国家相关专业资质,开展行业网络安全认证、检测、测试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强化行业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与教育;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与应用,组织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市场公平竞争。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章规定行业机构的报告义务和流程要求;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各种方式对行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重要时期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明确制度安排;依据上位要求,结合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应罚则,并规定创新容错相关制度安排。

此外,该办法一经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将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6月5日发布《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公告同时附上了《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三) 相关标准与技术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13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移动智能终端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针对移动智能终端提供了App个人信息安全功能设计、管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指南,以增强App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明示程度,并为App用户提供更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控制机制。《指南》还明确,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移动智能终端提供者进行系统设计、开发活动,主要适用于智能手机。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17日,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App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而应用商店又在App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App源头治理,然而应用商店对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审核管理面临缺乏标准依据、缺乏实操指南的问题,该标准旨在为应用商店的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提供统一标准,助力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安全评估治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应用商店分发的App达到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安全基线要求,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应用商店运营者对App审核管理的总体流程框架、App进入应用商店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审核和App进入应用商店后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等。

二、文化与传媒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

2022年4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并于同日生效。该通知共提出6项要求,分别是严禁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规游戏,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引导,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及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总局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共24条,内容涵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和人员的定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提供经纪服务应履行的各项义务,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以及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该办法将受到的处罚等。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并于同日实施。规范共18条,内容涵盖适用对象、网络主播应遵守的各项规范,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等。

《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

2022年6月25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并于同日生效。通知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

1.明确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实行告知性备案: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3.严格内容管理: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确保内容合法;

4.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使用的剧本脚本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在显著位置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5.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6. 强化诚信守法经营:应明码标价、诚实经营;

7.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单位加强内容自审和从业人员培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强调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并且,通知还设置了政策过渡期,即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完善经营资质,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建立内容自审制度,积极整改并消除消防等安全隐患。

三、电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有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治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合计46条。具体而言,总则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该法的适用范围,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等);电信治理章主要介绍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核验,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以及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等;金融治理章主要介绍了银行、非银支付机构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工具及支付服务加强监测,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的各类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等;互联网治理章主要介绍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职责,包括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涉诈异常账号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拦截和处置,对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综合治理措施章主要介绍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国家网信、电信、金融管理和公安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的配合、协调,以及前述部门应建立起相应的措施和处置机制;法律责任章主要介绍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附则,该法未涉及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应适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四、TMT行业典型案例

(一) 互联网相关

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宣判

2022年5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涉及的“爬虫”软件是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短视频平台的反爬措施,非法获取后台服务器内指定的数据文件。此案系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领域网络“爬虫”案件。

90后夫妻离婚,两人婚内共同运营的抖音号如何分割?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经营的直播卖货抖音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共同经营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高达十万余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

承办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当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该案夫妻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 电子商务相关

差评能否作为供货商商品不达标证据?

店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香蕉,能否以顾客发布的图文差评为依据,要求供货商减少货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顾客的图文差评能证明供货商提供的香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判令店家向供货商支付剩余货款的80%共计1.23万元。

本案法官认为,本案中,由于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消费者购买的香蕉均由原告直接发货,被告并未收到香蕉,而是通过消费者的评价与反馈对香蕉质量进行了解。当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认定和赔偿等问题产生争议时,购物评价作为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图片佐以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衡量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的证据参考,而不必拘泥于专业的司法鉴定,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等问题,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律禁止虚假刷单!

店家雇人刷单却遭遇刷单者违约不退经营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吗?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9年9月,刘某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由吴某为刘某的眼镜网络店铺负责网络刷单销售工作。此后,刘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吴某2.46万元,其中600元系9月份6天的工资,2.4万元用于刷单的销售运营费用。后吴某刷单剩余13350元未予结算返还,遂产生纠纷。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一开始就希望通过网络刷单这种不正当销售方式约定被告进行虚假的刷单销售活动,以获取不法利益。此种所谓营销手段确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故认定双方合作协议系无效合同。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采取相应的负面法律评价,原、被告对于签订案涉合同以达到各自违法目的,均明知且积极追求,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该非法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如按无效合同的返还方式处理,无异于法律纵容原、被告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最终,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运营资金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非法获利予以收缴。

(三)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

天津一起人脸识别案胜诉,小区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被判违法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近日,该案二审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出入小区的通行验证方式。

此案一审的案由被法院定为隐私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顾某并未提交被告对其信息存在泄露、篡改、丟失的相关证据,且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根据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上述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城关天津公司删除顾某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杨春宝律师团队在《浅析人脸识别新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及应对之策》一文中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并提供的合理建议,供相关业内人士参考。

(四) 网络游戏相关

监护人以未追认为由诉请平台退款获支持

近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确认未成年人张某充值行为无效,游戏平台退还充值款项。

2022年4月13日至4月30日期间,未成年人张某使用母亲手机玩某游戏充值1万余元。张某的母亲姜某发现后,向游戏公司主张未成年人充值未经法定代理人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游戏公司退还充值款项。遭游戏公司拒绝后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虽然游戏账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张某在玩游戏期间的好友名单及聊天记录显示,游戏内人物社会关系均为张某同班同学,且法院结合玩家游戏昵称、头像设置、言谈举止等行为特征进行判断,认定更符合未成年人行为偏好。

法院认为,虽然游戏公司主张充值者的注册信息为成年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充值者在游戏中的综合行为判断,充值人应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要求游戏平台予以退还充值款项。

五、行政处罚/约谈/通报

1、工信部通报84款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APP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于2022年5月31日通报84款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2022年第4批,总第24批),并称,上述APP应在6月8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逾期不整改的,该部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2、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2年6月23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约谈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宣布对知网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据悉,知网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和涉及国防、工业、电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行业领域重要数据,以及我国重大项目、重要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动态等敏感信息。

3、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启动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

2022年6月26日起,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切实维护网络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的思路,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主动对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携手加强网络生态综合治理。同时,欢迎广大网民向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网址:cyberpolice.mps.gov.cn)如实提供“网络水军”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1]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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