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依法取得一划拨土地,批准是用来建经济适用房,但我公司没有资金建房,于是想与房地产公司联合建房,对方出资金,但一切手续都是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办理,整个市场运作我们不参与,房屋建成出售给职工以后其余的向社会出售(预售),其中出售给职工的是以经济适用房标准出售的,这种形式合法吗?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答:
以划拨土地与他人联建,这种形式不合法,这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风险主要在出资方,它的权益只能通过不合法的合同得到,这得不到法律保护。另外在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向社会出售须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杨春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