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原先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先是企业申请立项,然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但是在土地储备制度下,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必须经过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才能取得,而立项审批有土地储备机构来做。请问律师:每个项目的立项都不一样,土地储备机构如何申请一块未知开发者用地的立项。换言之,政府如何控制开发项目的立项问题,或者请您说一下土地储备制下房地产开发程序。 答:确实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原来的房地产开发程序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上海是这样调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杨春宝律师 |
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项目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风险包括:1)土地权属风险——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被收回的风险;2)项目审批风险——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3)拆迁安置风险——项目涉及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项目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5)合同履约风险——项目转让合同、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等是否存在重大履约风险。建议在并购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合作模式选择——股权合作(一方以土地入股、另一方以资金入股)vs 项目合作(联合开发协议);2)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需评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资金投入安排——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资金到位保障机制;4)利润分配机制——按出资比例分配还是按约定比例分配,成本分摊方式;5)退出机制——合作期满或条件成就时如何退出,股权转让的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合作前由专业律师起草和审查合作协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