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季度TMT行业新法概述

文章摘要 2017年第一季度TMT行业新法集中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软件和集成电路、电信三大领域。文章重点介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及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等规则,并列举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云计算、互联网视听节目、软件著作权登记和集成电路税收等配套政策。这些规则明确适用情形、企业义务、过渡期安排与合规要求,对电商平台、网络接入商、医疗器械企业、网贷机构和卫星运营单位具有直接实务影响。

    延续“互联网+”概念,为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大力推动“互联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发挥大型信息化服务商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业创新发展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包括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加强信息化评测在内的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施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企业活力,实现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商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动态管理与加强宣传推广在内的保障措施。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1.6发布,2017.3.15 实施]

 

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该办法适用的情形,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该办法;(2)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范围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范围;(3)规定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商品完好标准;(4)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退货程序;(5)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而对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6)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退货程序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与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等;(7)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7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工作重点;(2)在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方面,要求杜绝包括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与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在内的非法经营行为;(3)针对IRCS、CDN业务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施行之日即2016年3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于2016年3月1日之前取得IDC许可的持证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承诺2017年年底之前达到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电信经营许可证。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4)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层层转租问题与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5)针对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0发布,2018.1.1实施]

 

该通告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以及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2)规定了注册人责任,即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分销、部署、维护)中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自身的网络安全、应当结合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医疗器械产品特点来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并可采用信息安全领域的良好工程实践来完善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管理;(3)从数据考量、技术考量与现成软件考量三个方面规定了网络安全考量;(4)针对网络安全文档,将网络安全更新区分为重大网络安全更新与轻微网络安全更新,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更新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发生轻微网络安全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5)明确了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与延续注册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2.22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对网络借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定义了网络借贷资金,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2)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的条件;(3)规定了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4)将存管人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并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部门设置、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内部制度、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与良好的信用记录等要求;(5)规定了存管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6)规定了存管人与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守的业务规范。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5、商务部批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等3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

 

重要新规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三、电信领域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3发布,2017.3.1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需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如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规定了投入使用卫星网络需履行国际电联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以及维护等阶段的相关程序;(3)规定了卫星操作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以及卫星操作单位拟申报卫星网络所需提供的材料;(4)规定了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的条件;(5)规定了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中需履行的程序;(6)对卫星网络的登记与维护提出了相应的程序要求。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87项电子、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行业3项行业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七日无理由退货新规对电商平台有何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退货权利的制度。该规则不适用于所有商品,部分商品被排除适用,部分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办法还规定退回商品应当完好及完好标准、退货程序、平台与销售者义务,以及不适用商品的标注和确认程序,核心在于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网络交易经营秩序。【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该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2017年3月15日实施。其要求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采取技术手段或其他措施明确标注;对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退货的商品,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与销售者订立协议,建立完善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销售者还应建立完善的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电商企业应区分法定不适用、约定不适用与可退货商品,在商品页面、下单流程和售后环节做好显著提示与确认留痕。平台需完善规则、协议与纠纷处理机制,避免以默认勾选、隐蔽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销售者应建立退货商品验收、检验、再销售或处置流程,防止因商品完好标准争议、确认程序瑕疵或平台规则缺位引发投诉、行政处罚和诉讼风险。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对存管人有哪些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该制度旨在实现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指引明确委托人条件与职责,将存管人限定为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并要求存管人具备部门设置、技术系统、内部制度、支付结算能力和良好信用记录,同时遵守相应业务规范。【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7年2月22日发布并实施该指引。指引定义网络借贷资金,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存管业务应符合的条件,规定委托人职责,并对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提出部门设置、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内部制度、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与良好信用记录等要求。此外,指引还规定存管人职责以及双方开展业务应遵守的业务规范,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提供了操作框架。【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网贷机构应尽早对照委托人条件与职责完成整改,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合作,避免虚假存管、部分存管或资金混同。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存管业务部门、技术系统和内部制度,审慎评估委托人资质与业务合规性。双方应以书面协议明确资金划拨、对账、信息披露和异常处置流程,并关注存管不免除平台信息中介责任,若存在资金池、期限错配或误导宣传,仍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和民事赔偿风险。

网络接入服务清理规范有哪些重点?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是电信主管部门针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租转让许可证以及违规自建使用资源、层层转租和违规跨境业务等问题开展的监管行动。其核心规则是从事互联网网络接入、IDC、CDN、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等业务须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7年1月17日发布并实施该通知。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重点,要求杜绝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与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非法经营行为。针对IDC、CDN、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设置过渡期:2016年3月1日前取得IDC许可且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承诺2017年底前达到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得经营未经许可业务;未按承诺取得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和接入服务企业还须自查整改资源管理不到位、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层层转租和违规跨境业务。【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相关企业应立即梳理自身业务类型、许可资质、资源来源和客户用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租转让、违规跨境专线等情形。涉及IDC、CDN或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承诺、申请和整改,避免到期后继续经营未许可业务。为跨境业务提供专线或VPN等信道的,应确保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建立用户档案、限定内部办公用途,不得连接境内外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业务关停和合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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