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我会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20%,该项费用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
上述费用的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200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依此类推。
以上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定时支付。
[常见问题]
1、为什么要交纳预付保障金?
因为版税是一种基于使用而产生的收费(与个人所得税不同),所以不论使用者是否由于使用音乐而获得利益,都要支付版税。
A、在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中,涉及到权利人的两项财产权:复制权(将音源置于可让公众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计算机系统中)、表演权(供公众试听下载)。单纯复制使用音乐虽然不会产生收益,但是仍须基于使用而支付版税——预付保障金即为此而设。
B、在使用者因不能获得预期利益而难以或不愿履行支付版税的义务时,预付保障金也可对著作权人权益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
2、预付保障金可否充抵?如何充抵?
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200元。
3、预付保障金充抵不完能否退还?
不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
4、“收费比例的20%”中收费指的是什么?
用户成功下载铃声所交费用,又即网站方明示给用户的收费标准。
5、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应如何收费?
仍按一首的标准交费,但是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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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如何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按照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公布的收费标准,使用其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中国大陆用户下载为移动通讯设备终端振铃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20%,此处所称收费,指用户成功下载铃声所实际交纳的费用,即网站方明示给用户的收费标准;同时设有最低保障,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许可使用费不低于0.20元人民币,即当按20%比例计算的费用不足0.20元时,仍应按0.20元计收。除按比例结算的使用费外,使用者还须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每首歌曲每年200元人民币,申请使用歌曲的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年以上的依此类推,该预付保障金应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签订时支付。实务上,铃声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协议签订前核算拟使用歌曲的数量与期限,预估保障金总额并纳入成本预算;结算时应以真实下载收费数据为基础按比例计算,不得隐瞒或低报收入,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乃至侵权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下载收费的口径认定、试听环节是否计费以及最低保障的适用等,建议经营者在协议中明确计费基数、结算周期与数据核对机制,留存下载记录与收费凭证,以防范结算纠纷。
预付保障金为什么要交、能否充抵或退还?
预付保障金制度的设立基于版税的性质:版税是一种基于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收费,与个人所得税不同,不论使用者是否因使用音乐作品而实际获利,均须支付版税。在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中,涉及权利人的两项财产权:一是复制权,即将音源置于可使公众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计算机系统中;二是表演权,即供公众试听、下载。单纯复制使用音乐虽不直接产生收益,仍须基于使用而支付版税,预付保障金即为此而设;同时,当使用者因不能获得预期利益而难以或不愿履行支付版税义务时,预付保障金也可对著作权人权益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关于充抵规则,预付保障金可以充抵,以每次结算的著作权使用费充抵,实行单曲充抵,即每首歌曲每年最多充抵人民币200元;充抵不完的部分不予退还,也不可累加到下一续展期继续充抵。实务提示:经营者应合理评估歌曲的下载量与收益预期,避免盲目大量签约导致保障金沉没;续展时应注意保障金须重新支付且上期余额不能结转。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保障金与使用费的关系、充抵顺序及期满余额处理,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减少结算分歧。
将完整歌曲截成数段制作铃声如何收费?
按照收费标准,如果将一首完整的歌曲截成数段分别制作成数首铃声,仍按一首歌曲的标准交费,即许可使用费、最低保障及预付保障金均以一首为计算单位,不因切分为多段而重复计收。但需要特别注意权利边界:在制作铃声时不能改变原音乐作品的旋律,否则将构成对音乐著作权人修改权的侵害。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保持完整、不被擅自改动的利益;即便经营者已取得复制、网络传播等财产性权利的许可,该许可并不当然包含对作品进行改编、修改的权利,擅自改变旋律可能同时侵害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面临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实务操作指引:经营者截取片段时应仅做时长上的剪切与格式转换,不得对旋律、节奏、和声进行实质性改动;如确需改编,应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并可能另行付费。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何种程度的改动构成对旋律的改变、片段使用能否主张免责等。提示经营者:铃声制作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能以免于许可为由抗辩;应建立版权审核流程,对每首铃声的来源、授权范围与制作方式留痕存档,以应对可能的权属核查与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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