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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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下称“操作指南”) 

大众创业是大计,创业基金来支持,减持股份有规定,操作指南利落实。为落实《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6月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操作指南。

该指南规定了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创投基金”)申请适用特别规定的数据基础(协会AMBERS系统的产品季度更新数据)和操作流程(具体的操作均需在AMBERS系统上完成)。协会将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创投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标识。创投基金在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结束且相关申请办理完成之后,即可根据特别规定减持股份。

而且,操作指南还重申了特别规定关于创投基金申请适用特别规定应符合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说明了计算口径。计算口径包括:投资额应以项目投资的“投资本金”计算(不包含创投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创投基金的投资本金;不包含境外股权投资;包含未退出、已部分退出和完全退出的项目投资本金);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不包含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

此外,操作指南还在特别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减持节奏,规定了加速审核制度(即在适用特别规定的程序并出具会计报告的情况下),以及对相关违规操作的处理方式(包括取消适用特别规定和协会公示平台上的特别标识,并依法处理)。

如需了解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我们不久前撰写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2.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利益输送犯大忌,廉洁从业须牢记。协会于2018年6月1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分别发布了意见稿,旨在指导基金经营机构有效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意见稿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适用范围

意见稿适用的基金经营机构(下称“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基金服务类机构。

(2)       内控要求

在内控要求章节中,意见稿对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以及机构全体人员应履行的廉洁从业管理(下称“管理”)职责和义务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机构作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体系和制度,对各层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管理职责加以明确;董事会决定机构的管理目标,在听取相关报告后督导管理层及时处置或改进,并将管理履职情况纳入高管考核评估范围;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高管负责落实管理目标,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改进内控体系提供资源保障,关注管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督促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自查或配合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并落实追责;

机构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并对执行管理担责;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担责。

在内控方面,意见稿还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对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进行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

同时,意见稿还在人力资源和财务方面对管理提出了要求,包括每年开展相关培训,将相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与人员的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进行挂钩,杜绝财务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如账外账)等。意见稿要求机构对其相关方(包括股东、客户等)做好辅导和宣传,督促其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并且,机构应对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定期或并定期内部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责。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了机构应当及时(5日内)向协会进行报告的几种情形,包括:在机构内部发现违反意见稿的行为;发现协会工作人员违法廉洁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不正当地干扰自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 

(3)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在本章节中,意见稿主要从基金募集、投资交易、基金托管、份额登记、其他基金服务,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几个方面出发,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做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

a)                 基金募集

意见稿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时,不得以不充分说明产品关键信息,协助客户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资料,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或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或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之外的金融产品,或窃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和客户信息,以此进行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b)                 投资交易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时,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资金/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时,不按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过财务顾问或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c)                 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或挪用托管资产;为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纵容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协助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托管证明材料。

d)                 份额登记与估值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分配基金收益时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机构泄漏未公开信息;协助制作虚假材料,披露不实信息。

e)                 其他基金服务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基金产品或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颁发奖项并公开宣传产品投资业绩等,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向第三方提前泄漏指数编制、调整规则;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未保持客观中立,串通相关方操纵债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未保持独立性,直接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操作。

f)                  业务相关活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采购招标、商业合作等业务相关活动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商业合作协议;高管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理由干预公司业务相关活动安排。

意见稿还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1]的决定和工作安排,或获取相关内部信息;也不得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证监会、协会行使相关监督、监察、调查职权。

(4)       自律管理

在本章中,意见稿规定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意见稿的后果。违规机构和/或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受到包括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机构)、要求强制参加培训(工作人员)、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工作人员)、暂停受理业务(机构)、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工作人员)、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机构)、取消会员资格(机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工作人员)等协会纪律处分。

并且,意见稿还规定了可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各种情形。其中,存在教唆、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连续或多次违反意见稿,涉及金额大、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违规主体曾担任公职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岗等情形的,应加重处罚。而能够主动发现违规行为并有效整改,落实追责并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且及时向协会报告的机构,则应免于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能及时报告自身的违规行为或配合调查的机构工作人员,应免于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证监会,并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该实施细则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如果存在该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将可能会面临相关行政调查,甚至行政处罚,因此,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其具体规定完善相关风控制度,强化风控培训,有效防范相关风险。

3.     《关于注销第六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下称“注销公告”)

失联公示须关注,发生变更要报告,一旦注销管理人,失信记录难去掉。协会于2018年6月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注销公告,称将注销包括中经汇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自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公示制度以来,协会共对外公告21批失联机构和5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机构,注销12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该等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供社会公众查询。杨春宝律师团队在此善意提醒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一旦被协会列入公示名单,应在公示期内尽快与协会取得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以避免被注销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4.     《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特别说明》(下称“特别说明”) 

境外投资虽鼓励,也应协会办登记。协会于2018年6月2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特别说明指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鉴于QDLP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为了满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的专业化经营原则,目前,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杨春宝律师团队注意到,协会于2018年6月19日新增通过了一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登记,值得一提的是,该新增通过的管理人系QDLP管理机构(具体信息详见下图),而这也是自2017年10月(协会官网显示的最近一个通过登记的案例的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协会暂停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以来通过的首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但这起案例是否意味着协会拟全面放开对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的登记则有待进一步验证。

5.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货币基金虽灵活,赎回提现应设限;销售结算须持牌,提现垫支不能办。协会于2018年6月1日在其公众微信号上转载了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其中,在基金销售方面,规定严禁非持牌机构销售货币市场基金,严禁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并严禁用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在基金赎回方面,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单日提现金额设定了上限,要求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并要求强化“T+0赎回提现业务”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严禁误导投资者。而在基金支付结算方面,则严禁非银行支付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进行消费、转账等增值服务,严禁其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以及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T+0赎回提现业务”垫支。

此外,协会于2018年6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会长洪磊在“第20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的讲话。洪会长在讲话中强调,私募机构按照《基金法》要求,在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和协会持续监管,依法合规开展集合资金、组合投资活动,行使从资金到资产的金融转换功能,事实上具备了“持牌”特征,应当在《基金法》下得到公平待遇。


[1]自律管理工作是指协会进行的会员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管理、产品备案管理、基金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自律检查和自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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