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是从事新闻工作的,我的一位同事去年离职经商,经人介绍承包了当地的一家报纸的发行工作,在经营这份报纸的过程中,他把他设计的报纸的版面申请了注册,并且注册成功了。但是在上级的一次抽查中发现他经营的这份报纸的发行号是假的,并停止了这份报纸的发行。我想咨询一下他注册的版权有没有效?他有没有注册版权的资格?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更何况他已经获得版面的注册?但须强调的是,著作权的享有并不以注册为前提。 报纸停止发行是因为发行号是假的,但它并不影响他对版面设计所享有的著作权,他还可以将此版面设计用在其他合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 问: 我是从事新闻工作的,我的一位同事去年离职经商,经人介绍承包了当地的一家报纸的发行工作,在经营这份报纸的过程中,他把他设计的报纸的版面申请了注册,并且注册成功了。但是在上级的一次抽查中发现他经营的这份报纸的发行号是假的,并停止了这份报纸的发行。我想咨询一下他注册的版权有没有效?他有没有注册版权的资格?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更何况他已经获得版面的注册?但须强调的是,著作权的享有并不以注册为前提。 报纸停止发行是因为发行号是假的,但它并不影响他对版面设计所享有的著作权,他还可以将此版面设计用在其他合法出版发行的报纸上。 杨春宝律师 |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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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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