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摘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批复如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批复如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以下一项或几项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   (一)获取资产增值收益的权益。   (二)承担发生的各种损害(包括物理损害和贬值)而形成的损失。   (三)占有资产的权益。   (四)在以后资产存续期内使用资产的权益。   (五)处置资产的权益。 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除适用本批复规定外,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按本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中国需要哪些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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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下组织形式:1)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上市计划的外资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于基金、咨询等特殊行业;4)外商独资企业(WFOE)——外资100%持股,独立经营决策;5)中外合资企业(JV)——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同组织形式在注册资本、治理结构、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各有特点,需根据投资规模和业务需求选择。

跨境投资并购有哪些法律要点?

跨境投资并购的法律要点包括:1)外资准入审查——确认目标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类;2)反垄断审查——达到申报标准的跨境并购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3)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跨境投资登记;4)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5)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建议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杨律师团队在跨境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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