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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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含“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现行审查标准,含“中国”字样的商标申请必须同时满足四个严格条件方有可能初步审定。第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必须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机构,且申请人名称已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这体现了对申请主体特殊资质的严格要求,旨在防止非官方背景主体滥用国家名称。第二,申请商标必须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其经批准使用的简称完全一致,这里的简称同样需要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的正式批准,确保商标与主体身份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第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需存在紧密对应关系,即商标在客观上能够清晰指向该特定申请人,不会引起公众对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第四,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与申请人的核定经营范围严格一致,超出经营范围的申请将不被接受。实务中,申请人需准备主体批准文件、名称登记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等材料,并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代理机构,评估是否符合全部条件,否则极易因条件不符被驳回。此外,即便形式上满足四条件,审查仍会结合商标整体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缺乏显著特征等进行综合判断,任何一项不符合都将导致申请失败。
首字为“国”的商标在审查中如何区分对待?
首字为“国”的商标审查采取严格区分原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商标直接由“国”加指定商品名称构成,例如“国酒”“国烟”等,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表述,此类商标通常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予以驳回,因为“国”字前缀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具有国家级品质或官方认证,构成对商品质量的误导性宣传。同时,由于“国+商品名”往往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可能产生不良政治影响,因此三项理由共同构成驳回基础。第二种情形是首字为“国”但并非“国+商品名称”组合,例如“国泰”“国华”等,此类商标需要区别对待。如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如“国优”暗示国家级优质,或者具有欺骗性,或者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甚至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均予以驳回;反之,如果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且不会误导公众或产生不良影响,则可能获准注册。审查实践中,对“国”字头商标必须从严把握,慎之又慎,通常需经商标局相关处务会、局务会议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申请人需充分论证商标的合理性和非欺骗性,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方能提高注册成功率。
申请含“中国”或“国”字商标被驳回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含“中国”或首字为“国”的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享有多种救济途径。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针对审查员的驳回意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反驳,例如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商标使用的历史渊源、已经形成的市场声誉等,以说服审查员改变初步结论。如果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阶段可以提交更为详尽的证据,包括国务院或授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登记信息、商标使用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同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撰写复审理由,重点论证商标不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显著特征且无不良影响。若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司法程序中,法院将全面审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特别是“国”字头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需结合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和实际使用情况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含“中国”字样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属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主体(如国家级研究机构、中央企业等),还可通过提交补强证据争取个案突破。实践中,此类商标授权难度较大,建议申请人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全程支持,以提高成功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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