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禁⽌电商平台签订独家协议——分析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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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是否构成“不合理的限制”需根据个案情况分析

•《草案》探索企业对数据竞争性利益的诉求

•《草案》删除了对商业贿赂专条下“具影响⼒的第三⽅”的拟议阐释

上海三位竞争法律师告诉PaRR,《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下称:《草案》)中包含禁⽌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协议及对其进⾏“不合理的限制”的条款。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的地⽅性法规。现⾏版本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为2011年修正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和2019年进⾏两次修订后,《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也须进⾏修订和更新。

据PaRR先前报道,上海市⽴法机关——上海市⼈⼤于10⽉9⽇公布《草案》并公开征求意⻅,意⻅征询10⽉24⽇截⽌。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草案》增加了有关禁⽌“不当限制选择”的条款。

《草案》第⼆⼗⼆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利⽤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通⼒律师事务所杨迅律师告诉PaRR,《草案》第⼆⼗⼆条是对电商平台强迫平台内经营者“⼆选⼀”⾏为的回应。

“⼆选⼀”指的是电商平台强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与之进⾏独家交易、不允许平台内经营者与其竞争对⼿进⾏交易的⾏为。

⾦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级合伙⼈沙海涛告诉PaRR,《草案》第⼆⼗⼆条借鉴了《电⼦商务法》第三⼗五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平台内中⼩商家免于受到⼤平台经济上的限制。

⼤成律师事务所⾼级合伙⼈杨春宝表示,除独家协议外,电商平台强制性参加集中促销活动也在《草案》此条规制之列。

杨迅表示,平台⾏为是否构成“进⾏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他指出,应当评估平台是否利⽤了其相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优势地位,⼲预了平台内经营者本身的经营活动,甚⾄损害了消费者⾃由选择的权利。

《草案》规定,违反第⼆⼗⼆条规定的,处10万元⼈⺠币(约合14,994美元)以上50万元⼈⺠币(约合74,969美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币以上300万元⼈⺠币(约合449,816美元)以下罚款。

数据利益

《草案》的另⼀个亮点是加⼊了有关禁⽌“数据不当获取和使⽤”的条款。

《草案》第⼆⼗⼀条规定,经营者利⽤技术⼿段获取其他经营者⽹络数据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规则、⾏业惯例。使⽤获取的数据,不得损害被获取⽅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杨迅指出,该条规定将数据确⽴为⼀种竞争性利益。

他表示,⽬前关于数据的法律权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单纯的数据不是创造性作品,中国也还没有确⽴“数据库权”的概念。他补充道,在中国⽆法把数据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

但他指出,数据是有经济价值的,数据的收集和维护需要资⾦和⼈⼒成本,因此通过确⽴数据的“竞争性权益”来保护经营者的利益,是现⾏法律框架中的良好尝试。

《草案》第⼆⼗⼀条规定,经营者获取其他经营者的数据时应当遵循⾏业惯例。

杨春宝表示,这⾥的⾏业惯例包括遵守robots爬⾍协议以及⾏业协会发布的且多数企业认可的⾃律规章。Robots爬⾍协议是⽹站使⽤的⼀项标准,⽤于告知⽹络爬⾍不应访问或抓取⽹站的哪些内容。

杨迅表示,⽬前公认的规则是如果是可以公开访问的数据即可爬取,但不能⽤于竞争⾏业。他举例称,咨询机构可以收集⽤户在⽹站上撰写的评价⽤于分析餐饮业的商业模式,但此类数据不能⽤于创建竞品⽹站。

商业贿赂

《草案》删除了对商业贿赂专条下“具影响⼒的第三⽅”的拟议阐释,⽽相关条⽂曾引发法律从业者之间的激烈争论。

如PaRR今年7⽉所报道,之前版本的《草案》列出了第三⽅可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三)项下“利⽤职权或者影响⼒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的4个具体条件。

之前版本的《草案》规定,第三⽅与交易相对⽅具有管理关系、近亲属关系,或者是交易相对⽅的退休⼈员或与交易相对⽅退休⼈员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可被视为“具影响⼒的第三⽅”。当前版本的《草案》则未包含这⼀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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