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案例之SHDS商标异议复审成功

“HDS”是“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表示以定时开航、定时抵港、定时提货为核心的快速交货服务。而“SHDS”则是“Super 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自本世纪初,快速交货服务在中日等近洋航线上出现以来,“HDS”和“SHDS”就开始在业内被频繁用于指代这一航运服务,并成为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名称,为各方所认可。

然而某日资航运公司却悄悄地于2008年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试图注册“HDS”商标和“SHDS”商标,将该通用名称据为已有,并在商标局受理其注册申请后大肆宣称其已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其他企业不得使用。锦江航运作为业内主要经营者之一,如果不能使用“HDS”和“SHDS”,其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杨律师指导并协助锦江航运搜集了国内外大量证据证明包括异议人在内的众多航运业经营者早就使用“HDS”这一通用名称、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媒体等已普遍认可“HDS”为快速交货服务的通用名称、外国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媒体和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亦认可“HDS”为通用名称,因此提出“HDS”系行业通用名称“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快速交货服务”),该商标若使用在指定保护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应当予以驳回。杨律师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进一步分析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类别与“HDS”作为通用名称的行业具有同一性,若允许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包括异议人在内的整个航运业利益受损。而“SHDS”与“HDS”所属情形类似,也应当予以驳回。

商标局经审理后认定:被异议商标“HDS” 为“Hot Delivery Service”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快速交货服务”),为航运业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是,也许因为不同的审核人员,对于“SHDS”的判断需依赖于对“HDS”的判断,商标局维持了“SHDS”商标注册。

锦江航运被迫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着重指出“HDS”系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已被裁定不予注册,而“SHDS”与“HDS”所属情形类似,若予注册,将造成业内经营者巨大法律障碍及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驳回。商评委经审理裁定,“SHDS”用在货运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有通用名称,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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