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的示范区诞生了,创投基金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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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并对深圳先行示范区提出了五大战略定位,而其中高质量发展高战略定位的首要任务便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圳作为改革开放40年以来的排头兵,诞生了一大批创新型企业,而在意见的指导下,创新型企业必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也将吸引更多的创投企业、创投基金进入深圳,对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本文拟介绍归纳深圳本地关于鼓励创业投资的政策法规,为已进入或有意进入深圳的创投企业、创投基金提供一些参考。

 

一、    总则性规定

 

1、Descriptive alt text for image 2 - This image shows important visual content that enhances the user experience and provides context for the surrounding text.《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该条例是深圳市关于创业投资层级最高的法律法规,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条例主要提到以下主要内容:

(1)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

(2)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其中前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后者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

(3) 
设立程序: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管理机构均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4) 
创业投资机构可从事的业务:①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业和项目;②为所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5) 
优惠性政策:①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投资;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③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不受限制。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针对深圳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提出了若干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 
适用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2) 
优惠政策: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15/3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1000/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30/50亿元的,分别奖励500/1000/15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3) 
补充规定: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二、    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1、《深圳证监局关于辖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相关通知》

该通知就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财政部财税55号文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通知,可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条件为: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注册基本规定的;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总资产的20%;未投资上市企业,未从事担保业和房地产业;具备3名2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

结合财政部文件,创业投资基金可获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创投企业或者天使投资个人等投资主体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投资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对深圳市地方税收的减免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对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内容为: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附属政策

该管理办法及附属政策给予了金融类企业若干优惠措施,其中涉及到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为:

(1)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2) 
对上年度综合贡献重大(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贡献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三、    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的规定

 

深圳市及各区为了贯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自2017年起,陆续制定了关于政府引导基金的相关办法,现将市级及各区的相关文件总结如下:

 

文件

总则

管理职责

运作管理

退出机制

《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首期出资部分由深圳市引导基金出资99%,

基础设施基金用于支持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1、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基础设施基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委、国资委、审计局、金融办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2、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础设施基金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不举债、不抵押、不担保。

1、以发起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联合合格社会投资人设立行业子基金。

2、子基金需注册在深圳,且在深圳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行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

4、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2、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

1、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公司。

2、管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

3、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1、子基金应在福田区注册。

2、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3、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坪山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2、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

4、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1、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坪山区引导基金公司。

2、管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

3、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投资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1、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

2、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须注册在坪山区。

3、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4、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

2、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

1、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

2、子基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3、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自行担任,还可由通过遴选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新设。

引导基金参投子基金运作程序包括投资计划、公开招募、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社会公示、商业托管、投后管理、投资退出9个步骤。

引导基金公司退出分为正常退出与提前退出。

正常退出包括上市挂牌、破产清算、到期清算等。提前退出主要包括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其他违法行为的。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等。

2、投资方式包括参股与合伙或其它方式。

1、区政府设立汇通金控公司。
 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

2、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

3、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1、子基金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2、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3、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深圳市龙岗区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政府预算安排。

2、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

3、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1、区政府独资设立龙岗金控公司,龙岗金控公司下设成立引导基金公司作为参股子基金出资人,龙岗金控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2、投委会、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授权行使相关职责。

1、子基金应在龙岗区注册,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

2、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3、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参股或合伙方式,以与其他资本合作发起或单独发起的形式,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

2、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1、前海管理依法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前海管理局委托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与运营引导基金。

2、 投资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议事机构。

3、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4、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1、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2、子基金应在前海合作区或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

3、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4、子基金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等。

子基金出现下列事项的,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退出子基金:

1、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

2、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

3、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4、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深圳市还有如下关于投资基金、创投企业的规定和办法。

 

1、《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该试点办法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圳的设立及业务开展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试点办法指出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本、执照、管理人员条件;其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①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③股权投资咨询等业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①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业务。

 

2、《深圳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管理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主要针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行为,对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及内部管控、资产评估管理、股权交易管理、协议转让和免予资产评估事项的核准和股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几个部分作了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国有创投企业拟转股时,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负责股权转让工作的部门,并且由内部风控部门、财务总监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对拟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应按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及备案;转股时应当按照国家、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市国资局依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规定》对国有创投企业转让所持创业企业股权进行监管。

 

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主要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等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流程做了具体说明,其中涉及到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申请受理机关:市科技和信息局

(2) 
登记条件:①经营范围为创投业务、代理创投业务或者创投咨询、管理业务的②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③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④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⑤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 
申请材料:《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等

 

 

结语

 

我们相信深圳成为示范区后,当地政府会加大鼓励创新创业的力度,同时也会通过已有的,或者出台新政策推动吸引和鼓励创投企业、创投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及时进行介绍和解读,以便更好地为广大创投企业、创投基金在深圳示范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提供优质而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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