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契税该不该交?(2002)




问:


我市在2000年9月一次性付款给满洲里中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中天综合楼4#门市。该门市房与同年12月1日交付给我使用。该房2500元一平米,面积99.06平方米。我由于是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优惠50元。共计247650.00元。房照开发商当时没有办理。今年12月6日开发商通知办理放照还得交契税7280.91元,当时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没有提到契税的事情,开放商当时也没有说。说以我不知道这钱该不该交。



答:


你应当交这笔税。因为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购买房屋应当缴纳契税,这是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收,并不包括在房款中。由于这是法定义务,合同没有提到契税也无可厚非,当然发展商应当向购房者讲清楚购房者应当缴纳的税费。以下是有关规定,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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