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时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商品房预售合同退房纠纷中的房屋使用费问题展开。因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无需支付房屋使用费;若合同或违约条款无效,依无效合同双方返还原则,购房人应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自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实际控制时起算,未实际居住不影响费用成立;金额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确定。本文对退房纠纷中的费用认定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


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
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
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答:


如果确因发展商违约导致退房,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发展商承担,你也无须向发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违约条款是无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结果是双方返还,你应当支付你实际占有该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因为从那时起,该房屋在你实际控制之下,你就拥有了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你实际没有使用并不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费的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参考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因开发商违约退房,购房人需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不需要。根据合同法律实务中的违约责任规则,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商品房买卖中,若确因开发商违约(如不能履行合同补充条款)导致购房人提出退房,则退房的根本原因在开发商一方,由此发生的各项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不仅无须向开发商支付房屋使用费,还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实务中,开发商常以购房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为由主张使用费,此时购房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开发商违约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以证明退房系开发商违约所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违约事实是否成立、违约行为与退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双方协商不成,购房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裁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及违约事实,依法认定费用承担主体。

合同无效退房时,房屋使用费如何认定?

此种情形下购房人需要支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关于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双方返还原则。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合同本身无效或者相关违约条款无效,购房人基于无效后果提出退房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购房人也应返还房屋,同时对其在实际占有房屋期间获得的占有利益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以恢复双方财产关系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过错归属、使用费是否因开发商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减免等。一般而言,若开发商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购房人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通常仍需支付,只是在损失赔偿中可予以抵扣或平衡。购房人应注意,主张合同无效需有法定事由,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不能仅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房屋使用费的起算时间与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起算时间,实务中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实际控制之时为准,而非开发商通知办理入户手续的时间。原因在于,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房屋即处于购房人实际控制之下,购房人取得了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是否实际居住使用并不影响对房屋控制状态的认定,故不能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抗辩使用费的起算。关于费用标准,首先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确定,必要时可申请评估机构对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实务争议焦点还包括:通知交房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的差异、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对起算点的影响等。若房屋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交付条件,购房人可主张使用费不应起算或相应扣减。建议当事人妥善保存入住通知书、房屋交接单、钥匙领取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准确界定占有期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