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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因开发商违约退房,购房人需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不需要。根据合同法律实务中的违约责任规则,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在商品房买卖中,若确因开发商违约(如不能履行合同补充条款)导致购房人提出退房,则退房的根本原因在开发商一方,由此发生的各项损失均应由开发商承担,购房人不仅无须向开发商支付房屋使用费,还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实务中,开发商常以购房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为由主张使用费,此时购房人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开发商违约的证据,如书面通知、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以证明退房系开发商违约所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违约事实是否成立、违约行为与退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双方协商不成,购房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裁判机构一般会审查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及违约事实,依法认定费用承担主体。
合同无效退房时,房屋使用费如何认定?
此种情形下购房人需要支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关于合同无效后果的规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双方返还原则。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合同本身无效或者相关违约条款无效,购房人基于无效后果提出退房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购房人也应返还房屋,同时对其在实际占有房屋期间获得的占有利益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以恢复双方财产关系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过错归属、使用费是否因开发商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减免等。一般而言,若开发商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购房人可主张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通常仍需支付,只是在损失赔偿中可予以抵扣或平衡。购房人应注意,主张合同无效需有法定事由,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不能仅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房屋使用费的起算时间与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起算时间,实务中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屋实际控制之时为准,而非开发商通知办理入户手续的时间。原因在于,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房屋即处于购房人实际控制之下,购房人取得了对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是否实际居住使用并不影响对房屋控制状态的认定,故不能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抗辩使用费的起算。关于费用标准,首先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确定,必要时可申请评估机构对租金水平进行评估。实务争议焦点还包括:通知交房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的差异、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对起算点的影响等。若房屋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交付条件,购房人可主张使用费不应起算或相应扣减。建议当事人妥善保存入住通知书、房屋交接单、钥匙领取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准确界定占有期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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