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上海市2010年出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指导文件,核心在于建立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沪设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并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文件明确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备案管理、结汇便利、投资范围限制及分区试点安排,尤其强调禁止投资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上市股票、金融衍生品和非自用房地产。该意见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在上海的规范运作提供了基础框架,对实务中理解外资股权投资的准入与运营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最后编辑于:2020-11-21 21:1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有何限制?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意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另行报批。法律明确禁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同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前所持股份不在此列。此外,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这些限制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外资股权投资基金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热钱流入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市场的意图。实务操作中,企业应严格审查拟投项目的产业属性、是否涉及上市证券及房地产等受限领域,并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合规承诺条款。若违反上述限制,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行政处罚或外汇管理方面的不利后果,因此建议在投资前进行细致的合规筛查,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如何运作?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上海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中的核心机制。具体而言,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需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合格后,方可申请投资额度并办理结汇,结汇额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认定合格后,也可申请资本金结汇,并将结汇资金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该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也须遵循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这一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的背景下,通过资格认定和额度审批实现对跨境资金的有限开放。实务中,境外投资者应提前准备资质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注册文件、资金来源证明、管理经验说明等,并关注市金融办发布的认定流程和时间安排。获得认定后,还须在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资金托管手续,确保资金流向与实际投资一致。随着后续政策演变,相关条件和额度管理可能调整,建议持续关注最新外汇管理动态。

设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设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备案管理方式,而非审批制。根据试点意见,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字样。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区县政府则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企业实施预备案管理。实际操作中,企业首先需要向拟落户区县的金融或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预备案申请,包括企业设立文件、投资者资质证明、拟任高管信息、经营计划等材料。区县政府预审通过后,再报市金融办正式备案。市金融办同时承担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出具审查意见等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备案管理,企业在工商登记和外汇登记环节仍需满足各项法定条件,且备案并非一劳永逸,后续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此外,试点区域最初集中在浦东新区,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在浦东先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因此企业应根据当时的适用范围选择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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