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案例: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摘要 本案涉及三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公司就MP3搜索、榜单、在线试听及下载服务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一审认定搜索链接服务具有自动、被动属性,权利人未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驳回诉请;二审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调解,双方以支付版税、授权曲库、反盗版合作等方式化解纠纷。案例核心价值在于区分技术中立服务与侵权帮助行为,强调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与商业模式合作并重,为音乐版权网络治理提供从对抗走向授权共治的路径。

   环球唱片有限音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1694、1700、1699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5043、5026、515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这种服务具有自动和被动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其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准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配合下,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反盗版协议。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推动新型文化产业在互联网时代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体现。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2: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搜索链接服务何时不构成侵权?

搜索、定位与临时链接通常具有技术中立、自动响应和被动触发的特征,平台根据用户关键词返回结果,并不当然等同于直接上传或主动传播作品。判断责任时,核心不在于搜索结果中出现了侵权内容,而在于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具体链接指向的录音制品侵权,以及是否在收到有效通知后及时断开链接、屏蔽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若平台仅提供通用搜索框、榜单或聚合入口,未对特定歌曲进行主动选择、编辑、推荐到足以识别侵权的程度,且权利人没有提交权属证明、侵权定位、具体URL和足以使平台识别风险的材料,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实务中,平台应保存算法日志、通知处理记录、重复侵权处置记录,证明已尽与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权利人则应避免仅作概括性指控,而应固定公证页面、播放下载路径、榜单排名、广告收益与流量数据,证明平台从特定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或存在明显诱导。争议焦点常集中在榜单是否构成主动推荐、缩略试听是否超越链接范畴、广告分成是否提高注意义务。总体规则是:技术中立不豁免故意纵容,被动链接也不等于无条件免责,过错认定须结合控制能力、获益模式、通知质量和处置速度综合判断。

权利人应如何有效通知和举证?

权利人维权的关键是把抽象的盗版存在转化为可核验的具体侵权事实。通知应包含权利主体身份、权属链条、被侵权曲目与专辑信息、侵权页面地址、搜索结果关键词、试听下载入口、时间戳和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证据,并明确要求删除、断开链接或屏蔽重复上传。若只发送律师函称某网站存在大量侵权,而没有可执行定位,平台难以处理,法院也可能认定通知不足以触发更高义务。举证方面,应围绕三个层次展开:一是权属,证明录音制作者权及授权链条连续;二是行为,证明用户可通过涉案服务稳定实现在线播放或下载,而非偶发跳转失效;三是过错,证明平台通过榜单、分类、专题、关键词联想、编辑推荐、广告招商等方式主动放大特定侵权内容,或在多次通知后仍不处理。经济损失可按许可费、正版流量替代、广告收益、单曲热度与传播范围主张,合理费用需保留公证费、律师费、翻译认证票据。风险提示是,搜索场景下海量结果不等于平台逐条知情,权利人不能把监测成本全部转嫁给平台;但平台若设置音乐榜单、推荐位并以内容吸引广告,注意义务会相应提高。常见争议包括免费试听是否构成提供、缓存是否属于临时复制、用户上传与平台抓取如何区分,均需以页面技术路径和后台证据还原。

本案调解对平台版权治理有何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在于确认搜索平台一概免责,而在于通过二审调解把侵权对抗转化为授权合作:平台支付版税,唱片公司授权完整曲库及新歌目录,用户得以免费在线播放和下载,双方另签反盗版协议,形成正版供给、收益分配与侵权治理的闭环。对平台而言,单纯依赖事后删除难以应对海量音乐传播,应建立曲库指纹比对、版权白名单、重复侵权过滤、通知快速通道、热搜榜单人工复核和广告收益隔离机制;对新歌首发、热播榜单、演唱会热点等高风险场景,应主动提高审核强度,避免因编辑推荐被认定为应知。对权利人而言,诉讼可施压,但长期收益更依赖授权定价、数据结算、盗版监测协同和违约退出条款。实务操作可采用先保全证据、再发送高质量通知、同步谈判许可框架的策略,把赔偿请求转化为未来版税分成。风险提示包括:免费播放不等于无偿授权,需明确广告、会员、下载缓存等收益归属;历史侵权与将来授权应分别结算,避免以合作掩盖既往责任;反盗版条款要约定监测标准、处置时限、重复侵权率和争议审计。该模式体现利益平衡:既遏制网络盗版、维护创作激励,也保障公众便捷获取正版音乐,为互联网时代文化产业治理提供可复制的和解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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