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四种公司形式的优劣比较(2003)

杨律师:

您好。搜索到您的网战后很冒昧的给您去信,有个关于公司形式方面的法律问题想向您请教,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

是这样,我公司正考虑在中国投资一保险公司,我想了解,就外商投资的如下4种公司形式--Branch;Join Venture; Subsidiary;Equity Ownship;用法律语言解释的它们的优劣比较。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并请原谅我的冒昧。

                            Arron

Arron,您好!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合资公司,二是独资公司,三是分公司。您所提及的四种形式只是另外一种表述而已,或者说是语言或转述造成的。

Branch即是分公司的形式,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公司须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Joint venture即合资公司,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Subsidiary指子公司,子公司有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即合资保险公司)。Equity ownship也是指以股本所有的意思,也包括独资和合资两种。

设立合资公司需要寻找合作伙伴,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都可能出现沟通问题和经营理念的冲突问题,但是合资公司也可以利用中方合作者已经建立的客户网络和中方的其他优势。而独资公司显然不会有上述问题,但也享受不到其相应的好处。另外独资公司批准的要求会更高。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外商投资的四种公司形式的优劣比较(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9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