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公司法》是否排除管理股等干股,它的效力如何?持干股的股东须完备什么手续,才能保障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答: 依照现行公司法,尚没有管理股等干股的法律地位。但是公司法颁布时间较早,当时尚处于建设市场经济初期,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公司法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立法机构已经将修改公司法提上议事日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认管理股等干股的法律地位。欲保护干股股东的权益,干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记入股东名册,如能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则更好。,(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管理股等干股的效力?(2004
关键词:投资并购法律咨询
问:
《公司法》是否排除管理股等干股,它的效力如何?持干股的股东须完备什么手续,才能保障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答:
依照现行公司法,尚没有管理股等干股的法律地位。但是公司法颁布时间较早,当时尚处于建设市场经济初期,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公司法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立法机构已经将修改公司法提上议事日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认管理股等干股的法律地位。欲保护干股股东的权益,干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记入股东名册,如能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则更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管理股等干股的效力?(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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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4年4月2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法》不承认干股,我与公司签的干股协议还有效力吗?
干股协议在当事人内部通常有效,司法实践已确认管理股等干股法律地位,但仅凭协议难对抗善意第三人。须在公司章程载明权利、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争取工商登记或约定代持架构以强化公示效力。
如何才能确保干股分红权不被大股东随意取消或稀释?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干股股东身份、分红比例、表决权等核心权利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步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若章程未载明或登记缺失,分红权仅限合同债权效力,极易被公司决议或股权变动排除。
干股股东未实缴出资,工商登记机关拒绝登记该如何补救?
实务中干股常因未实缴出资无法直接工商登记,应构建“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录+出资证明书+代持协议/信托架构”证据链。约定名义股东代为持股登记、行使权利时征求干股股东意见,并公证委托协议以规避名义股东恶意处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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