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我是某杂志社的记者,近年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了不少文章,现单位欲把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请问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该杂志以前尚无刊号,属内部刊物,近期争取到刊号),如果今后还有可能三版行为,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 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对于职务作品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就本案而言,单位的这种优先权仅限于其杂志有权使用您的文章,而单位若将您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则超出了其业务范围,该项权利属于您的汇编权,需经您的同意。杨春宝律师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咨询
问:
我是某杂志社的记者,近年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了不少文章,现单位欲把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请问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该杂志以前尚无刊号,属内部刊物,近期争取到刊号),如果今后还有可能三版行为,是否得必须经过我的同意?
答: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对于职务作品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就本案而言,单位的这种优先权仅限于其杂志有权使用您的文章,而单位若将您我近年的作品结为特刊,则超出了其业务范围,该项权利属于您的汇编权,需经您的同意。
杨春宝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相关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