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2002)

文章摘要 本文概述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核心在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重点解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界定及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等合法途径,深刻阐释了收购各方主体的诚信义务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履职要求。同时,针对反收购行为设定了严格限制,明确提示性公告后董事会的禁止行为,并强调通过规范信息披露主体与时点来防范内幕交易,为优化资源配置与改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实务指引与法律保障。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两个操作细则配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规定,构成我国初步的较为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法律框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首先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界定,指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收购管理办法》还分别就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详细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收购管理办法》强化诚信义务和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收购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如果进行协议收购,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如果进行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应当就是否接受收购要约向股东提出建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

发生上市公司收购时通常伴随反收购,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为了其自身利益,往往会配合大股东或者独立采取相关反收购措施。《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除可以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得提议: 发行股份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是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是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当然《收购管理办法》也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由于持股变动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前奏,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发布《收购管理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制订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强化了持有、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内幕交易的产生,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收购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办法》总结了我国近十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面的有益经验,较好地平衡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并强化诚信义务的要求,其实施将对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者为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李欣玉)

查看原文: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5/159/20021024/849624.html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中各方的诚信义务包含哪些核心内容?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诚信义务是维系交易公平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法律规则。具体而言,诚信义务主要涵盖三大主体的法定责任:首先,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尤其在转让实际控制权时,若存在未清偿对公司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其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确保收购行为不侵害目标公司既有利益;最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控股股东掏空公司后借收购套现逃离,以及董监高在收购中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因此,法律要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必须就收购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须单独发表意见,若控股股东存在违规情形还需聘请审计机构专项核查,以此作为履行诚信义务的实操指引与风险防范机制。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面对收购时可采取哪些反收购措施?

面对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反收购决策与采取的措施,必须遵循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底线原则。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防止董事会为了自身利益或配合大股东采取不当反收购行为,法律对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的董事会职权施加了严格的限制。具体而言,除继续执行已经订立的合同或者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董事会不得提议采取以下反收购措施:发行股份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上市公司股份;修改公司章程以增加收购难度;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但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处置、购买重大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但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公司调整业务或者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此外,绝对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这些规则要点旨在遏制防御性条款滥用,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董事会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正常业务范围或是否实质损害股东权益,实务中需严格审查反收购行为的合规性与正当性。

如何通过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内幕交易?

持股变动往往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前奏,为避免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内幕交易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法律构建了严密的持股变动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的精准界定,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时点、内容和格式。在实务操作指引方面,该制度强化了持有和控制上市公司大额股份的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其在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这种穿透式的披露机制能够有效识别隐藏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防止其通过分仓代持、隐蔽增持等方式规避要约收购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故意迟延披露或虚假披露。通过严格规范大额持股变动的披露时点与内容,监管机构能够及时监控筹码集中度与控制权争夺动向,从而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平的信息环境,从源头上遏制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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