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8条实施背后的立法与司法博弈

文章摘要 新公司法关于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规定,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溯及力,却在实践中引发大量诉讼与裁判尺度不一,多地法院一度暂缓适用。全国人大法工委经备案审查认为该新增规定不应溯及既往,督促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这一过程凸显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协调难题,也为市场主体的存量股权交易风险判断和出资责任安排提供了重要启示。

2024年平安夜,最高法院连夜公布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为何?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本是推动我国公司治理迈向更科学、更规范阶段的重要举措,然而其中第88条的实施却引发了立法与司法之间颇为引人关注的博弈。

 

从立法角度来看,第88条有着清晰且重要的立法目的。在当今商业环境下,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而其中存在部分股东试图通过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来逃避出资责任、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这无疑会对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是,第88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旨在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漏洞,构建起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保障公司出资链条的完整性以及债权人利益能得以维护。但是,立法或许未能充分考虑到所有复杂的现实情形,比如股权转让时间与债权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等,这就导致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被指为“立法失误”的争议点。

 

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具有溯及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运用该条文时,存在扩大解释与适用的情况,似乎未对条文的内涵、立法目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读,只是机械地将一些看似符合表面情形的案例纳入该条文适用范畴。这不仅使得该条文的适用面变得过宽,更严重的是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统一,让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而且,多地法院如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都因这条规定引发了大量诉讼,不堪案件压力的重负,只能通过内部通知等形式暂缓适用第88条或暂缓执行相关判项,这从侧面反映出了司法实践在面对这一规定时的无奈与纠结。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12月22日提交审议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相关股权转让情形适用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对此有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法第88条是2023年修订时新增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不应溯及既往,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因此,才会出现我们文章开头提及的一幕。

 

其实,立法与司法本应是相辅相成、协同推进法治建设的两个关键环节。然而此次围绕公司法第88条的博弈,恰恰暴露了两者之间在沟通协调、对现实情况考量的同步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机关或许可以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充分吸纳来自司法实践一线、法学理论界以及广大市场主体的声音,让法律在出台前能经过更充分的打磨,减少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而司法机关在制订司法解释、适用法律条文时,也应深刻领会立法意图,充分征求各界意见,避免出现自行其是、各执一词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没有提出进行立法解释的议案,而是不点名“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妥善处理”,这让最高法院惊出一身冷汗。但无论如何,全国人大法工委发挥立法监督作用,最高法院知错就改,都值得手动点赞。我们也期待全国人大法工委加大立法监督力度,不仅对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进行合法、合宪审查,也要对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一些非规范性文件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前不久引起轩然大波的法答网关于对赌回购行权期限的解答,维护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如何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新公司法确立了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继规则,即受让人取得股权后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若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转让人需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则适用于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转让,目的是防止股东借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足以维护债权人的合理预期。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在商业实践中部分股东试图通过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来规避未来债务风险,立法本意是堵住这一漏洞。然而规则落地后,多地法院出现大量相关诉讼,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因案件压力一度暂缓适用相关条款或暂缓执行判项,反映出该规则在操作层面存在适用过宽和裁判不一的问题。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受让股权前应全面核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原股东出资期限以及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评估自身后续出资能力和潜在风险。转让方应注意,转让股权并不必然免除出资责任,若受让人违约仍可能被追索。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接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追偿条款,并留存交易前后各方关于实缴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备争议时举证。

为何该股权转让责任规则会引发立法与司法博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立法与司法博弈的实质是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合法性的监督。备案审查是立法机关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上位法的重要机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新法的新增规则原则上只适用于施行后的行为,司法解释不得随意将新规则适用于施行前的事实,否则会破坏法的稳定性和公民合理预期。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披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曾规定该股权转让责任规则具有溯及力,实践中部分法院机械适用且裁判尺度不一。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认为该司法解释将新法施行前的股权转让纳入适用,依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新增规定不应溯及既往,并督促有关机关妥善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连夜公布批复,明确不溯及适用,直接回应了法工委的监督意见。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这一事件提示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深入领会立法目的,充分评估对存量交易的影响,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市场参与者则应关注立法机关备案审查动态,及时调整对司法规则的预期。对于涉及新法施行前股权转让的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进行抗辩,同时应保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工商登记等关键证据,以证明交易发生于新法施行之前,避免因司法解释反复带来不利后果。

股权转让当事人如何应对新规及溯及力变化带来的风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风险源于认缴制下出资义务与股东身份相对分离,新规将未届期股权的出资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并保留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意味着股权转让并非出资责任的终局切断。是否溯及适用决定存量交易是否受新规约束,直接影响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原本未预见的债务。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初赋予溯及力时,多地法院因此涌现大量诉讼,部分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暂缓适用相关条文,说明存量股权转让纠纷数量庞大且裁判预期混乱。全国人大法工委介入后,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立场,明确新法施行前的股权转让不适用该责任条款,这一变化既减轻了部分转让人的潜在负担,也反映出司法预期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的事实。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应当首先梳理自身股权交易发生时间,判断是否处于新法施行后的阶段。对于新法施行后的交易,受让方应在受让前核验出资期限并预留实缴资金,转让方则要考察受让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写明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主体、未按期缴纳的违约责任以及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后的追偿路径。若已发生因溯及适用引发的诉讼,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批复申请纠正或调整法律适用,同时注意继续跟踪后续配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以降低法律规则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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