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第四季度/总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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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0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密码法》共五章44条,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进行分类管理。其中,核心密码和普通密码系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为国家秘密;商用密码则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核心密码和普通密码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商用密码的标准化制度、使用要求、监管制度等各类制度,并明确了违反该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教育部于2019年11月7日发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年科学奖四大奖项。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有资格被授奖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完成人的标准;四大奖项的具体设置、提名流程和评定标准;异议处理和罚则等内容。

 

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学技术部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关于《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的核心定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针对当前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各类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处理尺度,规范处理流程,为统一依法依规开展违规处理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二、互联网

 

(一)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26日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发布公告。《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如“无票免税”政策)、方式(如统一按照4%执行)、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清单加入了最近消费需求较高的商品,增加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等92个税目商品,并对商品的监管要求做出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19年10月31日公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的版本相比,新版条例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以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了风险监测等基础制度,明确了地方标准以及备案范围。此外,还细化了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首先明确界定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具体包含首负责任制的范围,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责任和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承运人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责任等内容;其次,意见稿规定了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包括如何认定消费者系“明知”,如何处理不安全食品和欺诈,如何处理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漏标责任、销售进口食品赔偿责任,并特别明确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并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最后,意见稿还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

 

(二)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1.《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工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0日联合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该方法明确规定了App“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的四种行为(包括没有隐私政策/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隐私政策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四种行为(包括未逐一列出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九种行为(包括未征得用户同意即收集个人信息/打开相关权限;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打开相关权限/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正常使用;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打开的相关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相关权限状态;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打开相关权限;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六种行为(包括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打开的相关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三种行为(包括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的五种行为(包括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不合理条件;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理)。

2.《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草案)》于2019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得到密切关注,标准编制组基于各单位和个人反馈意见以及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实践经验对草案版本予以优化和更新。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规范》最新版草案,更新部分包括:对原有第四章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合并及优化,对附录A中部分服务类型所需最小必要信息进行完善,如网络支付、金融借贷、运动健身等。

3.《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行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定义,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目的和应遵循的原则,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禁止包含的七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源代码和制作方法,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等),发布网络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前的报告机制,以及违反意见稿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三)其他规定

 

1.《网络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网信办于2019年12月15日发布《网络生态治理规定》,旨在加强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三类网络生态参与主体的定义,以及这三类主体在制作(内容生产者)、管理(服务平台)和使用(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过程中应分别遵守的规则。在制作网络信息内容方面,该规定鼓励制作七类含有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积极内容的信息,禁止制作十类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违法信息,并不得制作九类危害社会公德等破坏网络生态内容的不良信息。在信息管理方面,该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生态治理机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禁止复制、发布、传播该规定明确禁止和不得制作的信息,加强以人工编辑、机器算法等方式推荐、呈现信息环节的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版(页)面生态。此外,该规定鼓励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还要求服务平台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在首页、账号页面、信息内容页面等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在信息内容服务的使用方面,该规定要求服务使用者应文明健康使用网络,依法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在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并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根据该规定,地方各级网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生态治理,对严重违反该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将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2.《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企业、社会机构等单位做好提供者备案,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备案工作应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开展,分阶段完成对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并应设置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缓冲期(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ICP备案和等级保护备案不作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前置条件。管理办法还提出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立监测预警通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问题隐患和安全事件。

 

3.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同意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9年11月6日批复同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设立域名根服务器(L根镜像服务器)及成为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编号分别为JX0008L、JX0009L的域名根服务器,并于2019年12月9日批复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根服务器(J、K根镜像服务器)及成为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编号分别为JX0011J、JX0012K的域名根服务器。

 

三、  文化传媒

 

1.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19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定义,并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遵纪守法,取得相关资质;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加强对用户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守法;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留存网络日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执法,并提供必要支持和协助。此外,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开展安全评估;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2.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为规范网络游戏服务,引导网络游戏企业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通知各项要求均为网络游戏上网出版运营的必要条件,要求各地出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属地网络游戏企业及其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管工作。此外,通知还提出应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做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

司法部于2019年12月13日公布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共设9章、75条,在创作生产、文化企业、文化市场等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文化产业人才、科技、金融财税等方面予以制度扶持和保障。值得一提的是,草案送审稿列明并整合了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了创作生产部分,对鼓励创作、创作便利、促进文旅融合、质量管理等制度设计进行了调整完善,着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

 

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10月9日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和在线旅游经营者(含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义,在线旅游服务的运营规则(包括相关资质和许可、经营者的动态监管、其他合作方的义务、价格规定、信息登记、旅游合同和保险、平台公示和评价机制,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先行赔付等),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包括联合执法、平台经营者的报告义务、旅游者的投诉方式,以及在线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监管等),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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