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exQin咨询:今年10月,王某找我想合伙代理某公司的设备销售,于是和我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他主要投资相关的办公设备(合作之前已买)和前期的进货;我主要投资点金商务软件和展台。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到位后生效,且是长期有效。签约之时,我买了点金商务软件(展台还没买),并把商务软件注册了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和购买人是我,并安装在他的电脑上发布了业务广告。且广告中写了法人代表是我的名字和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问题一:一直没拿到代理权,不知这样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对我有什么后果?)
一周后,王某说要把项目推到年后再开始,我不同意。我认为王某有欺诈行为。于是我注销王某的软件使用权,但以前发出的广告还在网上。
后来我找到商务软件的代理商,要求更改软件的注册信息中公司名称。他们说我和王某是合伙的关系,要王某也同意才可以。(问题二:在没有拿到代理权,没有成立我们这个代理公司时,我有权力要求商务软件的代理商更软件注册信息吗?有没有必要得到王某的同意?)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我想你的问题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为与王某的合作关系的处理;二为与代理商的代理关系的处理。
首先要看你和王某间的合作协议对你们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及你们项目的具体开展时间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有约定而王某又违背约定推迟项目的,其可能存在违约;其次不知你和代理商之间是否有过代理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是谁,如何规定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的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违约,因为目前信息有限很难作出明确判断。
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你提到打算设立公司,那是否在你们的协议中对设立公司有过约定,因为你们的公司目前还不存在而你对外又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可能会对你们权利义务的确定产生影响。
你的两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两份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有的话),目前你在网上没有说清楚关键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作准备成立一家公司,公司还没有成立,股东之间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纠纷如何解决?”,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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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取得代理权使用公司名称有何法律风险?
在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使用准备代理的公司名称并发布业务广告,可能产生多重法律风险。首先,从民事角度,如果对外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或签订合同,而实际并未获得授权,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法律原则,无权代理行为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对方若基于对代理权的合理信赖而遭受损失,行为人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其次,广告中明确将“法人代表”写为自己,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其与该公司存在股权或任职关系,若公司名称被冒用,该公司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外,若冒用行为导致市场混淆,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虚假宣传或商业混淆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在筹备设立公司阶段,合作者往往急于推广业务,但应当注意在取得正式代理授权前,避免使用拟代理公司名称对外宣传,否则一旦未获授权,不仅前期投入难以回收,还可能卷入侵权纠纷。实务操作上,应尽快与拟代理公司沟通取得书面授权,或对外明确标注“筹备中”、“以最终授权为准”等风险提示,同时保留所有授权沟通记录,以降低责任认定风险。若已产生争议,应收集广告发布记录、沟通记录、对方主张损失等证据,积极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单方推迟合作项目是否构成违约?
单方推迟合作项目是否构成违约,核心取决于合作协议中关于项目启动时间、履行期限及各自义务的具体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开展的起始时间或阶段性节点,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则一方未经协商单方决定推迟,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如果协议仅约定“长期有效”而未明确具体启动时间,那么推迟行为可能不被视为违约,因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王某在签约一周后提出将项目推迟到年后,而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投资到位后生效”,若双方投资均已到位,则合同生效,王某的推迟决定若缺乏约定或合理事由,很可能构成违约。此外,还需注意投资到位与项目启动的关系:若协议将投资到位作为项目启动的前提,则需核实双方是否均已按约完成出资。实务中,合作方以口头方式变更履行期限,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否则单方通知不产生变更合同的效力。守约方可以书面催告对方限期履行,若逾期仍不履行,可依据合同解除权规则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已投入的软件购置费、广告宣传费、预期可得的商业利润等。同时,应保留合作协议、投资凭证、通信记录等证据,以便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失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作协议存在欺诈情形,如虚构代理权或隐瞒关键事实,受害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可撤销合同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并要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变更软件注册信息是否需要合作方同意?
变更软件注册信息是否需要合作方同意,关键在于该软件注册权在合作关系中的属性以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如果软件是由一方个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该软件作为合作出资或共同经营资产,则其使用和处分受到合作协议约束。变更注册信息(尤其是将公司名称从注册信息中删除或修改)属于对财产权利的重大处分,可能影响合作项目的基础,通常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但本案中,商务软件代理商以“双方是合伙关系”为由拒绝单方变更,这一理由并不必然具有法律依据。合伙关系的存在并不当然赋予每一合伙人对特定财产均等的处分权,更不意味着任何变更都需全员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或该财产属于合伙共有。如果该软件注册信息中包含的“公司名称”系拟设立的未成立公司,且该名称尚未经合法登记,那么该名称本身不享有法律上的专有权,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可能仅是商业宣传信息。在未取得代理权的前提下,软件注册信息中的公司名称若为虚构或未经授权,软件权利人有权要求更正不实信息。但若该软件已实际投入合作项目使用,且广告宣传中已将公司名称与双方合作绑定,代理商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要求双方同意,也属于商业惯例。实务上,建议首先审查合作协议中关于软件出资、权利归属及信息变更的条款。若协议明确约定软件为一方个人财产,且仅用于合作经营,那么在不影响合作开展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要求更正错误注册信息,但需注意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则可从出资凭证判断实际权利人,并据此与代理商协商。同时,由于公司尚未成立,以公司名义注册软件可能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应及时纠正。若代理商拒不配合,权利人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其发出正式函件,主张注册信息不真实、要求更正,必要时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权利归属并责令协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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