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风云十九将咨询:成立什么样的公司可以撤股(退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什么公司是可以退股的,或者说并不存在可以退股的公司类型。在2006年之前,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而新的公司法改为“不得抽逃出资”,同时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股东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实现退股,但是公司法规定的这些条件是特定的,例如: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公司均没有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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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约定股东自由退股?
公司不能通过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股东自由退股,因为我国法律严格遵循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后即构成公司法人财产,任何形式的自由退股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这里的“抽逃出资”不仅包括虚假验资后转出资金、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等积极行为,也包括以“退股”名义变相返还出资。实践中,部分公司试图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可以随时退股并取回出资”,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股东若想退出,必须依据法定途径:一是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这属于股东内部权利处分,不减少公司资本;二是符合法定回购情形时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五年均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股东会决议不分配,投反对票的股东即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三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时,反对该决议的股东同样享有回购请求权。此外,股东还可通过减资程序退出,但减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依法通知债权人、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需特别提醒,若股东与公司私下签订“退股协议”并约定返还出资款,该协议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不仅协议无效,股东还需向公司返还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审慎评估退出路径,优先选择股权转让或依法行使回购请求权,切勿以自由退股名义触碰法律红线。
连续五年不分红如何申请退股?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法定最典型的股权回购情形,但申请退股并非自动生效,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首先,公司须在五年内均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即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已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但股东会却连续五年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其次,提出回购请求的股东必须在该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若股东投赞成票或未参会且未表示反对,则无权请求回购。满足上述条件后,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价格通常应以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或市场公允价值为参考,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实务操作中,股东应注意留存连续五年的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报表等证据,以证明公司盈利且未分红的事实,并留存自己投反对票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签名。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应召开股东会讨论,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将丧失该项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免受大股东长期压制,而非赋予股东随意退出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决议”“反对票”等构成要件,对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的诉求通常不予支持。此外,回购后公司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权或依法转让,否则可能因资本不实而面临行政处罚。股东在启动该程序前,最好先尝试通过协商或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问题,诉讼作为最终救济手段,耗时较长且成本较高。
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财产时怎样退股?
当公司作出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时,反对该决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此实现退出。这里的“主要财产”通常指对公司经营具有核心价值、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较高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例如制造企业的核心生产线、房产土地、重大知识产权等,但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设定统一比例,需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判断。股东行使这一权利需满足程序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该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投反对票,并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记载;股东会通过决议后,股东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在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关注两方面:一是“主要财产”的认定是否合理,若公司仅转让闲置设备或非核心资产,法院可能不支持回购请求;二是公司是否履行了依法评估、公告等程序,若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或存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情形,法院可能判决回购价格以独立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为基础。此外,公司分立时,股东反对分立方案,同样可以请求回购,但需注意分立后存续公司与新设公司的债务承担安排不影响股东对原公司的回购请求权。实务操作建议:股东在会议表决前应仔细审阅合并、分立或财产转让协议的条款,评估商业风险;若决定反对,务必在会议表决时明确投出反对票并保留书面证据,切勿以缺席或弃权方式表达异议。回购价格协商阶段,股东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目标财产或公司整体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谈判依据;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常会指定评估机构确定合理价格。需要特别提示,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法定重大变更,若公司仅出售少量资产或进行日常经营处置,不触发该权利。股东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起诉,将丧失回购资格,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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