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同一城市设立销售网络的法律形式问题,指出已设立分公司后,无需再设分公司,可直接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作为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此类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需申请营业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区分分公司与销售点/门市部的设立条件,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
关键词: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登记销售点门市部
问: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哈尔滨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还准备在哈尔滨建立其他的门市部。请问: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能否以销售点或门市部的形式注册呢?
答:
贵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设立了分公司,从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该市的经营权,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不需要再设立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销售点和门市部也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1988年颁布、1996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贵公司需要在该销售点或门市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22:4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同一城市设立销售点是否需要再设分公司?
不需要。已设立分公司享有该城市经营权,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
销售点和门市部属于什么性质?
属于企业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需依法申请营业登记。
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是的。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需在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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