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以合同的签订起生效,还是在股东名册上注明后生效呢?
答: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通过股权转让,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和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转让人的原股东权利。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应遵循如下程序:订立转让协议、依法修改章程、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变更登记等。如果这些程序全部完成,股权转让即发生,全部和整体效力自不待言,受让人成为合法股东,并可对抗其他股东、公司和第三人。
但股权转让在不同阶段究竟具有什么效力,就此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目前,大多数意见认为,除非股权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公司法》规定股权依法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同时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至于公司变更登记,是为了将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于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完成了公司变更登记,受让人即可以此对抗第三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不得再主张已转让股权。
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
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方可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
何时能对抗第三人?
完成公司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后,受让人可以此对抗第三人;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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