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其所持有的公司2%(50万元)的股份由继承人继承,但股东的身份不得继承。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1、已死亡股东的股权当年分红应该给谁?是否只要拿出股东出资证明的,公司就给了。比如,死亡股东的第二个儿子拿走了,那么,死亡股东的配偶以及大儿子来公司要分红,公司又该怎么解释,有没有法律的依据?
2、如果死亡股东有遗嘱,还好办些,出示遗嘱和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就给谁。如果没有遗嘱的,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的,来者口头解释是家庭内部协商好了归某个人继承,公司该怎么处理?来人,公司也是不认识的,凭什么给他红利?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可要求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出具书面的意见,委托一人代未领取。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资格,公司也应当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当然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
分红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理应由其继承人享有。现实的问题如您所说,公司作为一个经营主体无法判断自然人股东究竟有多少合法继承人,究竟由谁来继承股东资格,由谁享受分红公司无法判断。如果轻易将权利人变更为其中一人,公司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其他人的财产权益的问题,在公司法解释未出台前稳妥的做法是,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公证书来确定权利人,没有判决或公证前暂不处理;变通的做法是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到场当面确定一个权利人,其他人放弃权利,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保存,但风险在于不清楚是否已经包含了所有继承人,及到场人的身份确认问题,所以并不建议采用。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最好要求该死者的继承人提供一份有关继承财产的公证书,依据公证书发放分红。该等继承人在办理财产继承的公证书时候,会向公证机关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根据财产公证书发放分红公司可以省去麻烦以及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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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股东死亡了,股东应得的分红应该给谁?”,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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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死亡后分红应支付给谁?
股东死亡后,其生前应得的未分配分红属于其遗产,依法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享有。公司作为支付义务方,不能自行判断继承人的范围和资格,更不能仅凭某位亲属出示出资证明即向其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原则,股东资格和财产权利的继受需要依据继承法律规范确定,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及可能存在的遗嘱继承人。公司应当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以明确具体权利人;在取得上述文件前,公司有权暂缓支付分红,不构成迟延履行。实务中,若公司向非适格权利人支付,可能构成不当履行,需对其他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最安全的操作是将分红留存于公司账户,待继承关系依法确认后再行支付,同时书面通知已知继承人说明情况,避免引发争议。
公司如何核实继承人身份及继承关系?
公司不具备司法或公证机构的调查权限,无法通过内部程序核实复杂家庭关系。核实继承人身份及继承关系的正规途径只有两种:一是由继承人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会对全部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真实性、遗产分配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具有法律证明力的公证书;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继承份额。公司依据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发放分红,视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免除后续责任。切忌仅凭继承人自述或出示的亲属关系证明支付款项,因为户籍材料可能无法反映全部继承关系(如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代位继承等情况)。若继承人暂无公证或判决,公司可要求全部已知继承人到场,书面确认遗产分割方案并指定一人领取,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若遗漏其他继承人由全体签署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做法风险较高,不建议作为常规方案。公司应将所有文件归档保存,支付时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且务必核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公司擅自发放分红给部分继承人有何风险?
公司若在未依法核实全部继承人的情况下,将分红直接支付给其中一个继承人(如死亡股东的某个儿子),则面临多重法律风险。首先,该行为侵犯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其他继承人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要求公司再次支付或赔偿损失;公司即使已经向其中一人付款,也不能对抗其他继承人的合法请求,因为付款行为不构成对全部继承人的有效清偿。其次,公司可能被追究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如果董事、高管明知或应知继承关系不明仍然违规支付,可能违反勤勉义务,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若涉及较大金额红利的分配,公司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引发税务风险。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继承人之一隐瞒其他继承人情况、非婚生子女主张权利、遗嘱真实性争议、股东会决议效力等。因此,公司应建立内部制度,对于股东死亡情形一律暂停分红支付,要求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后方可办理;对于确实急需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需求,可建议相关继承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而非公司自行决定。只有严格按法定形式确认权利人,才能最大限度规避法律纠纷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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