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国际顶级域名是由互联网名称和号码分配机构(ICANN)于2006年底批准的专供亚太地区注册人注册的新顶级域名,该顶级域名于2008年1月开始预注册程序,2008年2月20日才开始接受注册申请。
.asia顶级域名开放注册不久,国内某知名网络营销公司即以某个人名义抢注了nipponpaint.asia域名。作为立邦涂料的常年法律顾问,杨春宝高级律师在向域名抢注人发出律师函后,代理立邦涂料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域名仲裁,请求裁决将nipponpaint.asia转移给立邦涂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现已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因而支持申诉人的请求,域名注册商近日已根据该裁决向立邦涂料转移了nipponpaint.asia域名。据悉,这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针对境内域名抢注人裁决转移的首例.asia顶级域名。
一些公司在域名被抢注后,往往采取赎买的办法,此举不但成本较高,而且助长了域名抢注人的气焰。通过域名仲裁夺回被抢注的域名,不仅经济易行,而且周期也并不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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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域名被抢注后如何通过仲裁夺回?
域名被抢注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即域名仲裁)夺回域名,无需必须诉诸法院或高价赎买。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权利人需向经认证的争议解决机构(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并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服务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二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三是被投诉人系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实务中,投诉人应准备商标注册证明、域名注册信息、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证据(如指向竞品或售卖页面)等材料。仲裁程序通常比诉讼快捷,成本也较低。需注意,仲裁仅针对域名是否应转移或注销作出裁决,不涉及金钱赔偿。若被投诉人未在限期内答辩或证据不足,仲裁机构仍将依据投诉人举证进行裁定。建议企业在发现域名被抢注后及时保全证据,尽早启动仲裁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域名被用于不当用途而增加维权难度。
域名仲裁中如何认定恶意注册与使用?
在域名仲裁中,认定恶意注册与使用通常需要综合考量被投诉人的行为背景和证据。常见情形包括: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以获取超过直接成本的不当利益;被投诉人为阻止商标权人使用其商标注册对应域名而实施抢注;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被投诉人故意利用域名与商标的混淆性,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从中牟利。此外,若被投诉人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注册相同或近似域名,且未实际开展善意使用,也容易被推定为恶意。实务中,仲裁专家组会审查被投诉人是否在域名对应网站上有实质内容、是否提供真实商品或服务、是否以合理方式使用域名等。若被投诉人批量注册多个包含知名商标的域名,或将其域名用于停放广告、跳转至无关页面,均可能强化恶意认定。投诉人应尽量提供被投诉人发出的出售要约、网站截屏、域名注册历史等证据。需要强调的是,恶意认定以注册和使用两个环节并结合当时情形为判断基础,单纯注册后未使用也可能构成恶意,需个案评估。
域名仲裁与诉讼相比有何优势和局限?
域名仲裁(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相对于诉讼具有显著优势:一是程序快捷,通常自投诉提交之日起两三个月内即可获得裁决结果,而诉讼可能耗时一年以上;二是成本较低,仲裁费用显著低于法院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成本,且无需跨国诉讼;三是一裁终局,除非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另行起诉,否则裁决具有约束力,域名注册商须执行转移或注销裁决。然而,该程序也有局限:首先,仲裁机构仅能裁决域名的转移或注销,不能判令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其次,仲裁程序不处理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实体法律问题,权利救济范围有限;再次,若被投诉人反对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裁决效力取决于法院裁判;最后,仲裁对证据形式和程序要求较诉讼宽松,但若双方争议事实复杂,仲裁庭可能难以充分查明。因此,对于事实清晰、恶意明显的抢注案件,仲裁是高效首选;若案件涉及高额赔偿、复杂事实或需保全财产,则应考虑诉讼。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路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