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深化保险业行政审批改革,推动保险业更好参与和服务自贸区建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报备后由会员公司自主使用。
二、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三、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如何适用?
根据通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被授权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该条款需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报备,之后由会员公司自主选择使用。这一机制的关键在于:协会条款属于行业自律性产品,其开发需符合保险产品监管的基本原则,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公平、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报备环节并非审批,而是监管机构了解条款内容并留存备查的程序,旨在兼顾创新与风险防范。实务中,会员公司使用协会条款时,仍需遵循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告知义务、理赔等一般规定,且条款的费率、责任范围等需合理确定。风险提示方面,协会条款可能存在未覆盖的特定风险,保险公司应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投保人,避免因条款理解分歧引发争议。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充分提示了免责事项。建议保险公司在推广时做好解释说明,并保留相关销售记录,以应对可能的纠纷。
取消分支机构事前审批后如何管理?
通知明确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改为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意味着机构设立不再需要等待监管机构的事前批准,而是完成设立后向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即可。这一转变显著提升了机构设立效率,降低了时间成本。备案管理的核心要求是:机构必须符合保险法及监管规定的基本设立条件,如资本金、人员、场所等,确保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备案材料应真实、完整,包括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划等。监管部门在收到备案后,有权进行事后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存在风险隐患,可要求整改乃至撤销备案。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应确保备案材料合规,并关注后续监管动态。风险提示:取消事前审批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若机构在备案后被发现存在重大违规,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备案材料的完整性是否被认可,以及监管部门事后核查的标准是否明确。建议保险公司在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流程合规。
高管任职资格备案制下如何操作?
通知取消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这意味着高管任命不再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事先核准,而是在任命后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这一变化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用人自主权,同时要求公司对高管任职资格进行自我审查,确保其符合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基本要求,例如具有必要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和良好信誉,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管的情形。备案材料通常包括高管简历、任职文件、无违法违规证明等。监管部门在备案后进行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可要求更换人选。实务中,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机制,严格把关,避免因高管资质问题导致备案不被认可。风险提示:若高管因履职不当引发公司风险,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高管任职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如“专业能力”如何量化,以及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的审核时限。建议保险公司在任命前充分评估候选人的合规记录,并保留备案过程的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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