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修正)

文章摘要 本法旨在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核心内容包括:明确台湾同胞投资的定义(台湾地区主体在大陆其他省市区投资);国家依法保护投资、收益及合法权益,不实行国有化及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依法征收并补偿;投资可转让和继承;投资形式包括企业或其他形式;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可成立协会;收益可依法汇回台湾或境外;可委托代理人;享受优惠待遇;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2019年修正案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九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编辑于:2020-01-18 10: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本法保护哪些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资。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

一般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台湾同胞投资争议如何解决?

先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仲裁条款或协议提交仲裁;无仲裁条款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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