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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侵权网站的内容,立此存照。本页只作为该网站已构成侵权的证据使用,若该网页还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概与本站无关。

 

IT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


(中国青年报 2002年06月11日 16:12)
【赛迪网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域名原本只是互联网用户易于辨识、记忆的互联网地址,但由于其唯一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域名逐渐成为市场推广工具,并具备商业识别功能,域名由此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成为商家乃至更多的利益竞争者竞逐的对象。一些组织和个人更是利用现行域名注册体系的缺陷,将他人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域名,然后再售给商标、商号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或者注册与他人商标、商号、域名等近似的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各种手段不一而足。相关法律问题因此产生,域名争端也因此大量涌现。目前,域名争端主要体现为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但其他类型的争端也不断产生。

商标vs域名

随着因特网进入商业领域,域名就开始与商标发生冲突。产生这一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域名注册体系与商标注册体系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政府机构进行商标注册时进行实质审查,商标只能注册在一种或几种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注册通常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并不作实质审查,域名一经注册即在互联网上是全球惟一的。此外,各国商标法均要求商标注册人持续使用注册商标以维持其有效性,而域名注册一般并不要求注册者使用域名,域名注册者可以预先注册域名,以备将来之用。

因为商标是注册在一类或几类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则是全球惟一的,因而有必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讨论。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相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

在Bell Actimedia公司诉Puzo一案中,原告是个电话业大亨,长期拥有“yellow pages”商标和“page sjaunes”商标,被告建立了一个法文商业目录网站,其域名为“lespagesjaunes.com”,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加拿大法院向被告颁发了禁止令,禁止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同时禁止其使用该域名。在法国,一商家将其竞争对手的商标注册在.com下,法院命令其放弃使用该域名,并且禁止其使用原告商标。该法院认为,侵权行为(即域名注册行为)发生在法国境外以及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妨碍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否则侵权人只要在外国注册域名,就能轻易逃避侵权责任。在西班牙O zu一案中,原告拥有“ozu.es”域名和“ozu”商标,被告在美国注册了“ozu.com”域名与原告竞争。西班牙法官认定商标所有人对“ozu”拥有排他使用权,被告注册“ozu.com”系侵权行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各国法院均一致禁止注册与竞争对手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尽管他们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论作出判决。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驰名商标可谓是域名恶意注册中的“重灾区”,然而它们得到了有效的司法保护。在H asbro公司诉互联网娱乐集团一案中,原告的“candyland”商标系著名儿童用品商标,被告为其色情网站注册了域名“candyland.com”。美国法院认定这种将他人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色情网站,事实上导致误导消费者,并玷污了商标的声誉。

毫无疑问,驰名商标应予以特别保护,此原则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已明确,TRIPS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greemen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禁止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标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最终报告》中建议在新的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应被自动禁止。

●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非商业目的

对于非商业使用商标,美国法院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决。在Jews for Jesus诉Brodsky一案中,原告注册了“Jews for Jesu”商标和“jews-for-jesus.o rg”域名,被告设立了域名为“jews-for -jesus.com”的网站嘲笑、讥讽、挖苦原告的网站。法院认为被告域名的使用产生了混淆的可能性,而且玷污和模糊了原告的“Jews for Jesus”商标。而在Bally Total Fitness控股公司诉Faber一案中,原告拥有“bally sneks”商标,并以此为域名建立了网站,被告建立一个域名中包含“bally sneks”字样的网站专门用于讽刺、抱怨原告的健康俱乐部业务。法院认为并不存在混淆,因为原告和被告各自的网站具有根本不同的用途,原告网站是商业广告,而被告网站是消费者评论,因而不存在商标侵权。

怎样判断域名是否用于非商业目的呢?只要弄清楚什么构成了商业使用即可。在德国,只要一个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者包含广告,或者为商业网站建立链接,即为商业使用。显然,这是个扩张性解释,很多个人注册免费域名以建立其非商业网站,但是免费主页空间的提供者通常会在这些非商业网站上自动插入商业广告,难道这样就将这些非商业网站变成了商业网站?此外,许多商业网站包含有一些有用信息,值得链接以作非商业使用,我们不能藉此就认为有这样链接的网站就是商业性的,须知链接是丰富多彩的互联网的根本,是互联网的生命。

商号vs域名

在很多国家,商号和商标一样依法受到保护,不能擅自注册为域名,虽然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尽相同。在法国,将很多法国著名公司的商号注册为域名已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在德国,商标法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商号等名称,德国民法典也对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工会名称等予以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既不以商业使用为条件,也不要求名称完全相同,相似导致混淆就构成侵权。在Labouchere诉IMG Holland一案中,被告将很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商号注册为域名,荷兰法院认定被告的这种使用致使原告们不能将其商号注册为域名,因而构成侵权。

名人姓名vs域名

名人姓名具有特别的号召力,以名人姓名注册的域名,总是特别易识易记。不仅如此,其网站通常还能吸引很多访问者,而访问量是一个网站能否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名人姓名就象驰名商标一样成为域名侵占的对象。

在悉尼奥运会期间,每当我国运动员夺得一枚金牌,他们的姓名马上被注册为域名。是否应当禁止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域名?美国影星Julia Roberts、美国歌星Madonna以及英国歌星Sting的姓或名均被他人注册为域名。他们最终均选择了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仲裁中心申诉,但是结果却不一样。Julia Roberts和Madonna成功地夺回了以她们姓名注册的域名,而Sting则败诉了。仲裁庭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注册域名之前已经诚实地使用Sting这个名称,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在经营活动中利用了著名歌星的声誉。

在德国,民法典将每个人的姓名作为人身权予以保护。如果有人基于德国民法典主张权利保护,那么域名侵占者对域名的使用即构成侵权,此认定并不以商业使用为条件。

这一解释引起很大的争议,反对者主要的论点就是认为这种扩大解释妨碍了言论自由。美国Michael Froomkin教授举例说,如果有人以皮诺切特为域名,建立非商业政论性网站,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岂不就可以主张姓名权,挑战该网站?

域名vs商标

先注册的域名有无对抗后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申请注册“雅虎”商标,美国著名的Y ahoo公司就此提出异议,认为“雅虎”商标系其公司品牌“Yahoo”的音译。我国国家工商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美国Yahoo公司在我国已注册的商标为“YAHOO!”,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9类、第35类、第16类和第42类,而其“雅虎”商标未在我国获准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苏州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雅虎”商标使用商品和服务与美国Yahoo公司具有不同的功能、消费渠道和方式,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予以核准注册。国家工商局由于其职能的限制,只是严格地依照《商标法》审查这起商标异议,而没有考虑美国Yahoo公司的域名权。Yahoo在日本的处境就更尴尬了,日本东京一家妓院竟然冠名为“雅虎”,吸引了不少嫖客和大学生妓女。目前尚无Yahoo公司在日本采取行动的报道,但如果日本法院或其他行政当局也以商标法的原则来审查,则Yahoo公司料也难以取得预期的结果。

正如前文所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商业化发展,域名权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理应予以保护,特别是著名域名也应获得象驰名商标一样的特别保护。

域名vs网站名称

在互联网世界,网站的标识除了域名外,还有网站名称。对于很多网站而言,其域名和网站名称是一致的,英文网站通常如此,有些域名只是网站名称的缩写而已。

对于中文网站而言,则多数域名与网站名称并不一致,这一方面是因为中文域名推出较晚,早期中文网站只能注册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再将域名翻译成中文作为网站名称;另一方面,中国互联网起步较晚,好的域名多已被他人注册,因而无法追求域名与网站名称的一致,只能另行选择一个与域名不相同的网站名称。再者,由于中国文化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中文网站所有人都喜欢给自己的网站起一个叫得响、易记易识的名称。因而,网站名称在互联网用户中也成为网站的标识,很多优秀网站在互联网用户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由于网站名称也具有了商业价值,它也就逐渐成为侵权的目标和对象,网站名称与域名的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因而有必要进行规范。

北京工商局对此的反应是对网站名称进行注册管理。该局颁布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0年9月1日起接受网站名称登记。每个网站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注册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的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并可依法转让,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冒用注册网站名称。该办法对网站名称的注册管理实施与商标注册登记相类似的方式,对于网站所有者使用和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域名、企业名称、注册网站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注册网站名称,并从事与相关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注册机关可责令其改正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注册网站名称,并予以处罚。

该办法在一定意义上适应了中文网站的发展,并对中文网站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很多中文网站动辄冠以“中国某某网”、“中华某某网”、“国际某某网”,但却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或者内容粗制滥造,甚至与网站名称风马牛不相及,该办法没有作出相应措施予以制止或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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