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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注册体系
2002/06/11

顶级域名分两类,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一类是国家、地区代码顶级域名。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为.cn,我国域名注册体系就是指在.cn下的域名注册管理。

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7年6月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因特网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CNNIC)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域名系统。CNNIC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具体负责.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的注册、管理和运行,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2000年1月18日,CNNIC受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委托,正式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2000年5月19日,海峡两岸四地的域名注册机构在北京正式成立了中文域名联合会(CDNC),负责中文域名的协调和规范。2000年11月2日,CNNIC发布《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宣布自11月7日接受在.cn、.中国、.公司和.网络下注册中文域名,其中,后三者为纯中文域名。CNNIC为此批准了九家中文域名注册商。中文域名系统的设计思路是在域名服务器中的英文域名系统之上提供一个外挂系统,由该系统将中文域名解析成英文域名,然后由英文域名系统解析成IP地址。

我国域名注册考虑了域名与商标、商号、地理名称等名称的冲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 H IN 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申请人对自已选择的域名负责,并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但是,该办法同时又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而且,在实际运作中,注册机构对于域名申请也很少审查,域名与商标等名称的冲突依然很严重。值得指出的是,中文域名注册则完全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域名注册申请不作任何审查。

相关链接

我国主要相关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办,1997)☆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信息产业部,2000)☆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CNNIC,2000)☆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CNNIC,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

国际主要相关法规

1998年底,Internet网络域名与地址分配公司(Internet C orporration for A ssig n e d N am es and N unbers,简称ICANN)在美国成立。目前,ICANN已经成为Internet网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机构。不仅如此,根据ICANN的规定,负责解决与域名有关的纠纷的机构也必须经过他的认可与授权。到目前为止,获ICANN授权的域名行政处理机构有四家,分别是位于瑞士日内瓦的W 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位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NAF(全美仲裁论坛)、位于美国纽约的CPR(来自美国500家大公司、主要律师事件务和著名法律研究机构的首席律师组成的一个联盟)和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的e R e so lu tio n.co m。

为解决国际二级域名注册的相关纠纷,ICANN制定了两个主要的政策规范:《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 niform D om an N am e D isp u te R e so lu tio n Policy)和《统一域名纠纷解决政策程序规则》(R ules Of U niform D om an N am e D isp u te R e so lu tio n Policy)。前者是具有“基本法+实体法”性质的综合体,后者属于″程序法″这二者现在已经成为域名纠纷解决领域的国际统一适用的规范。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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