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最后编辑于:2018-09-03 09:55